-pascal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学习系列之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
举控告工作,
保障党员、
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 br>维护
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p>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
/p>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个自
信”
、
做到
“两个维护”
,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
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
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
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
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
回应群众关切,
发挥党和国
家监督专责机
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
廉政建设、社会
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
纪律
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
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
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
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
况。
p>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
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
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
查处诬告
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
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
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
< br>畅通检
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
态,更好服务群
众。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
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
台发送电
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
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
以接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
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设置接待
群众的场所,
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
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
待来访人员,
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
做好解疑释
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
应当进
行编号登记,
按
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
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
本机
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
的领导干
部,
党中央工作机关、
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
< br>(党委)
,
各省、
自治区、
p>
直辖市党委、
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
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
/p>
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
,下一级
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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