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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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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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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2021年1月29日发(作者:留学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促进公职人员依


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 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本


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 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


的程序、 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 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 的教育、管理、监督,依


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 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


不当的, 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 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 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


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 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政务处


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


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和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

< br>单位、


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 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br>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


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 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 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 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


特殊,予 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 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 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


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

< p>
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


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 位不得重复给


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


监察机关可以同时


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 违法行为,


被罢免、


撤销、


免去或者辞 去领导职务


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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