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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范本中文版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
/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
下的
款项。
2.
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5
< br>年第
6
号
《机
< br>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p>
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2.2
合格的投标人
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非另有规定,
凡
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
以
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
货物进行设计、
编制
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
机构有任何关联。
3)
只有在法律上
和财务上独立、
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
人才
能参加投标。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
2.2
条
款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本合同的
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
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
< br>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
配而成
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
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
国籍。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
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p>
5.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
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p>
13
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5.2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
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
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以中、
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
同等效力;中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本为准
。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
.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
面
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
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
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
5
日以前收到的对
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
p>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
源
)
。
6.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
应在规定
时间内一
次性全部提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
/p>
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并对潜在
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
后,应立即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招
标机构和招标人将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
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
资料和
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
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
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
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p>
1)
按照本须知第
10
、
11
和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
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
唱标
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
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
而且
p>
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
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
合格
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p>
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
投
标分项报
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
(
如适用
)
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
减。
投标
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
所要求的内容,
否则,
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
内容
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1.2.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1)
报所供货物的
EXW(
出厂
)
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的,
除
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对以下
①、
②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①报
EXW
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
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
或
②报
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口的。
2)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
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
运输、
保险和伴
随货
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
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
(
如果
有的话
)
。
11.2.2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1)
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
CIF(
指定目的港
)
价,或
CIP(
指定目的地
)
价。
2)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
FOB(
指定装运港
)
价,
或
FCA(
指定承运地
点
)
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
输、保
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
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
(
如果有的话
)
。
11.3EXW
、
CIF
和<
/p>
CIP
等价格术语,
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
现行最新版本的
《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的规定来解释。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11.2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
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
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
合同的权力。
p>
11.5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
行过程中
是固定不变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
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p>
11.6
除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
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除
本须知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
价。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用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
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
行合同的文
件,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 br>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
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
格证明文件
、
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否则
,
将
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
2.2
条款定义的合
格来源国/地区。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
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
件:
1)<
/p>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
投标人应
得到货
物制
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
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
见格式Ⅳ
-
9-4)
;
2)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
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
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原件或该原件的复
印件;
5)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4
.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
证明其拟供的合同
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p>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
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
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
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
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
规定的周期内正常、
连续地
使用
p>
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
逐
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
规格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
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p>
14.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4.33)
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
制性。<
/p>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
品牌或型号,
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
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 br>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
p>
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
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5.7<
/p>
条的
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p>
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
用下列任何
一种形式:
1)
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有效期应超
过投标有效期
30
日;
2)
银行本票、
即期汇票、
保兑支票或现金,
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5
.1
和
15.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
金的投标,
应按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
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5.5
< br>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
16
条规
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30
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按
本须
知第
35
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
并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交纳了招标
服务费后
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
3)
p>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
中标
人未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 br>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
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
求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
要求,
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而只会被要求
相
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
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
< br>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
本,每
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
正本不符,
以正本为准。
17.2<
/p>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
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
附
在投标文件中。
除投
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
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 br>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
p>
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
将开标
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
p>
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
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
和“在
(
开标
日期和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
间。
18.3
内层信
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
回。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8.2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
招标机构对
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 br>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
/p>
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
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
迟投标
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
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
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p>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
标人必须在
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
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
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
内,投标人不得撤回
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5.7
条的规定<
/p>
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
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
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
价格、
价格变更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
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
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p>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
开标时将不得拒绝
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p>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和没有读出的上述第
22.2
条款的内容,
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并
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按
照投标
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
本投标
人须知第
26
条和第
27
条的规定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
二
册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
分为符合性检查、
商务评议、
技术评议和价
格评
议/综合评议。
23.2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
得寻求
、
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
要求和答
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
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
总价不一致,以单
价为准修改总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
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
以文字表示
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
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
员会可
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
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
实质上响应了招
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
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
条件和规
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
保证金、
适用法
律、
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
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
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
过修正或
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p>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保函有效期不足、
投标保证金形式
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3)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p>
4)
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
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
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 br>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p>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
要参数要求
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
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
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
或最高项数的。
3)
投标文件技术规
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
< br>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的。
5)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
它技术条款。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
,
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
,
以开标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投标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统一转换成投标资料表中规定
的评标货币。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投标的评价
< br>26.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
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境外产品
为
CIF
价、进口环节税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境内产品为出厂价
(
含增值
税和其它税费
)
及境内运输
费、保险费之和。
26.3
评标委员
会在评标时,
除根据本须知第
11.2
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
价之外,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
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
保险费,
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
伴随服
务费用;
2)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
/p>
4)
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的费用;
5)
在中国境内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
可能性;
6)
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
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p>
8)
备选方案及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26.4
根据本须知第
26.3<
/p>
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
用以下量化方法
调整评标价格:
26.4.1
在中国
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评标
委员会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
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
< br>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
目
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
EXW<
/p>
价/
CIF
价
/
CIP
价的价值。评标委员会将把上述费用加到
EXW
价/
CIF
价/
CIP
价上。
26.4.2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
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
货
(
或启运
)
。
以规定的时间为基础,
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
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
EXW
价/
CIF
价/
CIP
价的某一百分比
(
%<
/p>
)
来考虑。
提前交
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
本
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
围内交货
(
启运
)
。提前交货不
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
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
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
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
其评标价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
某一百分比
(
%
)
p>
来考虑。或者
3)
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
(
< br>启
运
)
。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
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
的交货时间一周,
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减少或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
EXW
价/
CIF
价/
CIP
价的某一百分比
(
%
)
。
26.4.3
付款条件的偏差
1)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
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
但
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
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
少。评标委员会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
代的付款计划。或者
2)
合同条款中
规定了招标人提出的付款计划。
如果投标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
属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的,
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
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6.4.4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
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周
期内必需的
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
其
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
以及在
投标资料
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
按投标文件中所
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
并
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 br>
3)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
以及招标人过去的经验
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
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
备件的费用,并计入评标价中。
< br>
26.4.5
中国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p>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
规定,
招标人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
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
用,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
26.4.6
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
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
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
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6.4.7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
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
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
率。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
能或效率的
(
假设为
100
%
)
,
每低一个百分点,
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采用投标资料表<
/p>
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
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
外增加的费用。
或者
2)
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
才能
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
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
评标时将根
据该货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
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
规格中规定的方法,
调整其
评标价。
26.4.8
备选方案及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
只允许
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
否
则,
其投标
将被拒绝。
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
投标
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
且
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
及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评标时仅
对主选方案评议。
如果投标人提供两
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
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
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7.
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
根据本须知第
24
、
25
和
26
条所计算出的评标价应为最终评标价。
28.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
/p>
28.1
除本须知第
23.2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
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
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8.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
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9.
合同授予前的审查
29.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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