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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云府办[2012]98号
【发布部门】云浮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文物 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
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 广新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云浮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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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
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云浮 市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
木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 实物和有价值的艺术
品、工艺美术品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要根据所辖境内的文物工作任务的 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文
物管理人员,负责本县(市、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 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 单位
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
个人 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
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 等级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
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市、区)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要对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 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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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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