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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6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2-24 20:37
tags:工作方法六十条

一亩地等于多少平方-2014世界杯开幕式

2020年12月24日发(作者:常沙娜)
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
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 及时
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
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
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 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
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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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学校教育制度
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
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 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 培养良好的生
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 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
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 手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
实、 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
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 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 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
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
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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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单亲子女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
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
工作人员的子女 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
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
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 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
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 )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
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
立健全房屋、设 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
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 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维
护,保 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 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配备或者租赁的校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
规定。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
食饮水卫生安全。妥善管理药 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 避
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和事故预防演练。 -2-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
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 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 依法取缔学校周边
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
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 位的卫生状况
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
共卫生突发事件 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
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 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 自
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
障学生身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 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 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
新闻 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 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
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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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
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 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
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 、
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
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
检、新闻出版等部门 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
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 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
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br>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
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
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 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 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
警 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 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
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
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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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
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
得少于3.5小时。
幼儿 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
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 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
检一 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
护视力;关注幼儿心理健康, 注重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满足幼儿多方面的
心理需求。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
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
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 br>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
食谱。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配备必要的设备设
施,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
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
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 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
应和抵抗能力。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3-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加强冬季锻炼。
幼儿园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一)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
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四)合 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
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 用。
(五)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
条件。
(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 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
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丰富的玩具、操作 材料和幼儿读物,支
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 重视一日生活对幼儿发展的重要作用。幼儿园应当建
立必要、合理的生活常规,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将教育灵活地渗透于幼儿一
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注重培养幼儿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 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多功能的游戏材料,
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
需要和经验 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
极的情绪体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4-

学校对 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
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 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
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
纳入教学内容,对学 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
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 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
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 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 行实验用
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
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
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
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 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 库等地
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
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 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
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司法行政等部 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
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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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
体育活动,并根 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 道;开展大型体育
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 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
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
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 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 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
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 险性的活动,不得
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
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
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 打、体罚或者变
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
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
从学 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
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16-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
则, 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
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品 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
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 之中。
幼儿园应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
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 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 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
以同时使用普通话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
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
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卫 生间、保健室、
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
大活动室、走廊等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 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
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 植园地,并根据幼儿园
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 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幼儿园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取 材,自制
教具、玩具。

教具、玩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配备儿童单人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备设施、
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 、卫生保健人
员、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
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 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素养,
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 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
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当
报当地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 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
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度 ;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
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
件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6-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
生,学校应 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
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
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
特点,加强对女 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
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 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
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 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
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
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
全管 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 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
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
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5-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
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 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
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
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
备的消防设施和 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 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
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餐饮业和学 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
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 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
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 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 (保
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
病的治疗, 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
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
接种证。学校应 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 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
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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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
发展指南》, 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
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
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
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
的教育措施,相 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 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
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
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 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
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
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7-
(三)负责晨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
组织幼儿健 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
定的经费来源。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
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
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
用;不得以幼儿 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归口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
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进 行教职工培训。民办幼儿园应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
园发展基金。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
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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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 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
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 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
教学用具、生 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 ,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
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
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
法权益,为学校 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
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 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
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 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
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 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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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
校安全工 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
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
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
民政府组织对学 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 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
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
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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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费预算、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
财务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 br>幼儿的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
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 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
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 关幼儿
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
园保育教 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
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 区宣传科学育儿
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服务;支持社区开展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动;争取
社区对幼儿园工作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
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以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人员的
代表以及家长的 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 度的建立、修改、
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
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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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
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应当充分发
挥共青团、工会 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
学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根据
督导的内容和要 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
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
统的相关信息; 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 工作为原则,
工作人员可以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
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
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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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
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 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
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
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 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
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 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 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 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
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 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
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
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 文化、
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履行学 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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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2-24 20:37,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487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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