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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实态-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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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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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5日发(作者:汤时新)


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实态

夫妇合葬乃中国古代盛行的丧葬习俗, “妇从其夫葬为合
葬,凡夫妇以合葬为常”。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古
人相信“灵魂 不灭”。人死后,灵魂还生活在另外一个世界。《周
易?说卦》有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 之以恒。”
表明了一种夫妇永远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夫妇生前一起生活,死
后灵魂也应该相聚在 一起,像生前一样在地下共同生活,所谓
“毂则异室,死则同穴”。二是藉之正夫妇名分。《白虎通义?
崩薨》有云:“合葬者,所以固夫妇之道也。”三是与中国传统
的伦理道德观念有关。儒家倡导 “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
孝道观,把养生与送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子女者为亡故的
双亲合葬被视为十分重要的孝举。
夫妇合葬始于何时,史无明文。殷、周、春秋时代夫妻合葬< br>已少量出现,战国时期数量开始增加,西汉中期以后渐为普及起
来。据说真正把夫妇合葬纳入礼法 范围是在周代。唐人当然是认
可夫妇合葬的,白居易有诗云:“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
“ 义重莫若妻……誓将死同穴”。唐人志文中亦多见“生则移
天,死惟同穴”、“生乃宜家,死则同穴”之 语。在唐人看来夫
妇合葬始自周代,是符合礼法要求的。“合葬非古,始自周公”、
“合葬非古 ,肇乎姬旦,积习生常,因为故实”、“合葬非古,
行自周年,遵礼而循,流之唐日”、“合葬非古,取 周公制焉礼


也”、“依周公之制,遵孔子之典”。此类话语在唐代夫妇合葬
志中 是常常见到的。
唐代夫妇合葬的事例不胜枚举,这在史籍特别是出土墓志中
有大量体现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过多强调的是
“从一而终”,所谓“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 不嫁”;而
相对男性而言却没有这样的限制,“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
文”所以当妻或亡或 离的情况下,男性是可以再娶甚至是三娶四
娶。如此情况之下,他们的丧葬又是怎样处理的呢?日本学者 爱
宕元曾注意到多娶之下清河崔氏前后夫人同茔异穴的葬法;高桥
继男则指出中唐名相崔群父辈 采用的是与前妻同穴、后妻同茔别
穴的办法;台湾学者陈弱水认为唐人有“一夫多妻的同穴葬”,
不过,“有人对一夫多妻合葬怀有不安”。总体说来史学界对这
一问题的研究还较为单薄,本文拟在前 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唐代
墓志资料力图对这一问题加以解析。
唐人墓志中涉及多娶习俗之下夫妇丧葬的事例本文初步勾
稽出119个,大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诸夫人合葬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以下略称《续集》)天册万岁零零二< br>《大周故董处士高韩二夫人合窆墓志铭并序》云董琮
(632―692),前室高氏卒于前,继室 韩氏殁在后,天册万岁元年
(695),三人“同合殡于城西北十三里”。又《唐代墓志汇编》(以下略称《汇编》)开元一八八《大唐吏部常选夏侯君前妻樊后妻


董合葬墓志铭并序》 载开元十二年(724),夏侯墙与先卒之妻樊
氏、董氏“同迁厝于周东之上原”。
与 诸夫人合葬情形不少,计53例,是五种丧葬情况中最多
的。唐人认为这种做法是符合周制或周公之礼。 如《续集》开元
一。七《唐故朝请大夫上柱国检校尚书(下泐)》云某氏(671―732)
与 妻冯氏、郑氏合葬,并称“许其合焉,周公之礼;崇其封者,
孔父之识”。再《续集》天宝零六八《唐故 国子祭酒赵君圹》载
赵冬曦(677―750)与前室牛氏、后室崔氏合葬,有言“合葬非古,
取周公制焉礼也。继室同拊,自潘尼始焉,礼中必有礼也”。由
此看来,与诸夫人合葬在唐代似乎是社会 常态。
二、单独下葬
与前者即夫同诸夫人合葬的情况相反,有些多娶的男性则 单
独下葬,不与任何一位妻子合葬。当然,此类情况前代就已存在。
《魏书》卷59《刘昶传》 (《北史》卷29本传略同)载刘昶逃往
北魏后三尚元魏公主(武邑公主、建兴长公主、平阳长公主), 生
前“预营墓于彭城西南,与三公主同茔而异穴”。同书卷66《崔
亮附从弟光韶传》(《北史 》卷44本传略同》)载崔光韶以“合
葬非古”,因此告诫子孙自己百年之后,与三位夫人“不须合也”。同书卷104 为“孙氏元妃,理当从葬”、亲自主持合葬,
最终以继室的谦让而使问题得 到了圆满的解决。曹氏“孙氏元
妃,理当从葬”的理论,似乎成为众多选择与元配合葬的理由。
唐代也有一位奇女子的经历与曹氏相同。《旧唐书》卷


193((列女?楚 王灵龟妃上官氏传》(《新唐书》卷205本传略同)
记载:楚王灵龟娶阎氏、上官氏。灵龟卒后,上官 氏家人以阎氏
“嫁不逾年而卒,又无近族”,不欲合葬,实际上亦是想把与灵
龟合葬的机会留给 上官氏。而上官氏却以不可使“孤魂无托”为
由,备礼合葬了灵龟和阎氏,并由此受到舆论的赞扬。这似 乎透
露出这样一个信息:男性多娶之下与元配合葬受到社会舆论肯
定。而真实的情况又是怎样的 呢?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事例。
李述(665―722),开元十年(722)卒于东都陶化里 ,开元十
八年(730)迁厝于河南洛阳县邙山。述有两夫人卢氏、郑氏,“夫
人范阳卢氏”, “繁华早零”,“今成同穴之礼”(第522页)。
知李述与前室合葬。又崔迥(696―750),天 宝九载(750)卒于河
南兴敬里,明年十一月五日窆于洛阳县清风原,“前夫人?y
焉”(第 639页)。又如马纾(789―844),两娶裴氏、张氏。会昌
四年(844)纾卒,即以同年七月 十日归窆于关中少陵原,“?y其
先茔合元妃之墓”(第2231―2232页)。
以 上几例皆是多娶之妻亡殁在前,夫卒后与前室合葬。当然
亦有夫与元配合葬之时后室仍存世的情况。如程 希诠
(719―774),大历九年(774)卒于长安修德里,前夫人弘农杨氏,
先公早亡, “今合葬就迁”。后室李氏参与丧葬,“孀泪枕苫,
追念无及眦。又杨志廉(744―806),元和元 年(806)终于长安修
德里,次年葬于龙首原先茔,与前室刘氏合葬,“从周礼也”。
继室南 宫氏,嫁志廉未久,“痛从凤而未几,悲昼哭而旋及”(第


800―801页)。
一些与前室合葬的丧事甚至是在后室主持下完成的。张惟
(738―803),贞元十九年 (803)终于襄阳县殖业乡崇教里。前室
王氏卒世在先,贞元二十一年(805),“启发合柑”,二 人合葬
于襄阳县东津乡荣村白沙里。后夫人范阳卢氏,罄竭家资,营办
丧事,“哀礼合仪”,为 间里所称叹(第1938―1939页)。又韦
净光严(652―711),18岁嫁杨元政为继室,夫 卒之后,“命与
前夫人合葬”,并亲自操办与前室合葬,“易衣衾,徙棺榇,凡
护凶事,莫匪夫 人躬亲之”。景云二年(711),韦氏卒,遗令与
父葬在一处。韦氏家风严谨,“送迎不出门,见兄弟 不腧阈”。
墓志称韦氏“心事独断”,又引用《尚书?商书?说命中》的一句
话“非知之艰,行 之惟艰”(第445―446页),可见这种做法对
于后室而言,实属不易。又杜甫《唐故范阳太君卢氏 墓志》称“前
夫人薛氏之合葬也,初太君令之,诸子受之”,卢氏(676―744)
乃杜甫祖 父审言继室,审言殁后,卢氏力主与前室薛氏合葬,志
文另有“流俗难之,太君易之”之语在当时亦被认 为是一件难能
可贵的事。再崔稃(761―817),与前夫人郑氏合葬先茔,继夫人
范阳卢氏 主丧,“行号昼哭,感浃中外”。志文称“秉周之制,
达礼之旨”,并称之为“崔氏世德”,“其鼓钟于 家邦也宜
哉”(第2019―2020页)。
即如上述,与前室合葬往往被说成是“从 周之礼”、“行周
公之礼”、“秉周之制”。一些继室在夫卒之后,除表现出正常


的悲痛之外,还亲自主持丈夫与前室的合葬之事,甚至不惜倾家
所有,其中包括以礼法著称的旧有高门 ,继室的这种做法亦受到
社会舆论的称赞。种种迹象表明,多娶之下男性如果要选择一位
妻子合 葬,而与前室合葬应该是首选,我们在墓志中找到了39
个这样的例子(第117―119页),是五种 丧葬状态中次多的,似
乎也印证这一点。
四、前室合葬后室?y之
在 与前室合葬的事例之中,后室的丧葬情况大多不详,不过
有选择归葬本家的事例(韦净光严),除此之处 ,亦有后室柑之情
形存在。如戴令言(659―714),殁没之年与前夫人吴郡张氏合葬
于洛 阳清风乡,后夫人颍川韩氏“亦庇垄阴”(第1156―1157
页)。
这样做的原因 ,有些是因为前室已合葬,继室只好陪葬。如
崔泰之继室李氏,卒于扬州,元和十一年(816),家人 奉灵柩,
迁窆于洛阳泰茔之旁,不合葬的原因乃前室卢氏已经同穴(第
2012―2013页) 。又陆岘(767―814),两娶雍氏、王氏。岘卒后
与雍氏合葬。王氏寡居近40年,会昌二年(8 42)亡殁,其时已别
无选择,故遗言:“必葬我于府君之茔侧。”(第2361页)。又
前举 杜甫继祖母卢氏,力主夫与前室薛氏合葬,自己卒后则“用
甲之穴”、“顺壬取甲”,即?y葬一旁,这 也是卢氏“遗意”。
有些是“先长同穴”。崔程(748―798),两娶郑氏姊妹,程
卒于贞元十四年(798),程志称“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崔程


要选择一位夫人合 葬,由于娶的是两姊妹,“先长同穴”就被确
立为合葬原则,姊合葬,妹“共域并阡,列于西次”。这种 做法
被认为“情合礼中,君子以为宜”Ls](第1906页)o
有些则被说成是“谦 顺”、“家范”。如崔某继室李贞
(780―827),大和二年(828)拊葬北邙山,其志有云:“ 合葬非
古,以县君谦顺之德,让元妃同穴之尊,礼也”[5](第2101页)。
另一崔某与前 夫人荥阳郑氏合葬,“周制也”;继室范阳卢氏
(791―859),咸通三年(862)归窆洛阳平阴 乡陶村北原,“怀州
府君幽垄之东南五步”,志云:“今夫人之葬,则同其兆异其穴,
示不相黩 ,永康神人,我崔氏之家范也。君子日礼哉!”郑氏未
育子嗣,卢氏有一子三女,子镇5岁而天,寡居后 抚养“妾”生
子肇成人并承嫡(第2389―2390页)。在这种情况下,卢氏是有
合葬的优 势,却仍旧以前室合柑,自己柑葬一旁。
前室合葬后室?y之的做法并不多见。另外,还有一些 继室
柑之的事例,其中有前室并未合葬的情形。如王琬(626―696),
夫韦思谦卒后并未 与前室崔氏合葬,这就为王琬卒后合葬带了机
会。前室子承庆10岁便为王琬所抚养,“学宦婚娶,并夫 人所
成立”,有亲友“请申合葬之礼”。王婉则坚决反对,认为“葬
之言藏,礼有恒制”,“先 殡已创别坟,吾复安可同穴”,声称
自己归全之后,“但于旧茔因地之便,别开幽室,以痤残骸”。万岁通天元年(696),王琬终于洛阳崇政里。第二年归附于雍州
万年县铜人原之旧茔,“乃窆于 先考博昌公大坟下之傍穴”,即


是辛忖葬一旁。王琬属都琊王氏,其家族也是遵崇礼法的 旧高门,
王琬小时候即为伯叔父所看重,故有“光吾族者必此女也”之
语,应该说她的做法亦是 代表其家族的礼法。可以说这些继室?y
之的例子亦当是认可前室合葬的权利。
五、与后室合葬
前述与前室合葬有称“谦顺之德”、“崔氏世德”、“崔氏
之家范”者 ,表明与后室合葬的现象肯定也有存在。我们见到的
事例之中,有的是前室无子而后室子承嫡。如郑金斋 (773―848),
两娶张氏、赵氏,皆卒在先。金斋终于大中二年(848),次年与
继室 合葬于洛阳县平阴乡北淘村。张氏生一女;赵氏生一女一男,
男实承嫡(第2269―2270页)。这 样的 事例还有刘密
(762―831)和白敬宗(808―846)。密前室高阳齐氏,生一女; 后
室博陵崔氏,生二男二女。崔氏长男可复承嫡。大和六年(832),
密与崔氏合葬于襄州襄 阳县东台乡南原(第2131页)。敬宗娶吴
兴姚氏、陇西李氏。后者生二子一女,长子知让承嫡。乾符 六年
(879),知让奉敬宗与李氏丧合葬于先茔(第1139―1140页)。
有的 是前室嫡子早亡,后室子继嫡。如崔玄籍(620―698),
有二夫人:前室李氏,继室屈突通之女。 李氏生子韶、歆。韶于
显庆四年(659)承嫡,“恩制赐勋授武骑尉”,不幸以上元元年
(6 74)年病卒,韶有子庄早天;歆以调露元年(679)为救父溺水而
亡。屈突氏生子恽、慎、恪、憬、 恂,在前室子孙亡殁之后,屈
突氏所生长子恽继嫡,故被称为“嗣子”。李氏卒在显庆二年


(657),屈突氏亡于咸亨二年(671),玄籍殁在圣历元年(698)。
圣历二年(6 99)玄籍与屈突氏合葬在一起,并被称为“礼也”,
前妻李氏柑葬一旁。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前室所生 子已不在人世,
主丧者乃后室所生子(第929―934页)。
有的则是继室母家亲属 主持合葬。如范弈(739―795),前娶
河南独孤氏,生一子遥;继娶陇西李氏。贞元十一年(79 5),弈
终于交州龙兴。李氏舅氏通州刺史河间张悉,“悼姻族之零落,
叹嗣子之未归,乃恻于 怀,远令启护”,以永贞元年(805),“与
李夫人同?y于河南府洛阳县平阴乡之北原”(第194 4页)。又李
某继室卢氏(783―817),元和十二年(817)合辛?y于“殿中府
君” ,卢氏丧事由其妹及妹婿翠县丞李伯华操持(第2018―2019
页)。
看来后室合葬的情形大多是在后室子承嫡,或是后室母家亲
属介入的情况下发生的0。
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形式有些混乱,具体说来,大
致有五种情况:与诸夫人合葬、单独下葬、与 前室合葬、前室合
葬后室?y之、与后室合葬,从中不难看出唐人在此问题上的矛
盾心态。若细 分之,119个多娶之下的丧葬事例,五种状态分别
是53:10:39:10:7,各种状态所占比例 分别为44.54%、8.40%、
32.77%、8.40%、5.88%。其中与诸夫人合葬的比例 最高,与
前室合葬的情形次之,这两种情况就占了总数的77.31%,应视
为当时社会多娶之 下的丧葬常态。而后室合葬则需要一些与已有


利的条件:要么己子承嫡;要么由与自己有 血缘关系的亲戚完成
丧事。可以说这种情况不是经常发生的,是非常态。同样非常态
的是单独下 葬,他们之中有的是因为“繇象有差,合卒忖非吉”,
有的则是受佛教的影响。如果以玄宗朝为界,把唐 代分为前(包
括玄宗朝)、后两期,那么与前室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8:31,
各自所占比例 为20.51%、79.49%;与诸夫人合葬的情形前后
期比是36:17,各自所占比例67.92 %、32.08%。从中可以看
出,与前室合葬情形呈上升的趋势,与诸夫人合葬情形呈下降态
势,此涨彼消,表明与前室合葬的做法是越来越多地得到唐人认
可,其中即包括诸如郁琊王氏、博陵崔氏 、范阳卢氏、京兆韦氏、
荥阳郑氏等这些旧有高门。而前室合葬的同时后室?y之的情形
前后期 比是3:7,各自所占比例30%、70%,后期占优。还有
一些继室?y葬的例子(不能确定前室是否 合葬,但可以肯定有前
室未合葬情况),实际上亦是认可前室合葬的权利。另外,对与
元配合葬 的重视,也使得后室的丧葬为时人所忽略(有归葬本家
的)。应该说与前室合葬的事例中不能完全排除有 后室柑葬的存
在。总的说来,前室合葬后室柑之的做法尚不具有普遍性,韦净
光严归葬本家的事 例说明继室还有其它的丧葬选择,不过前室合
葬后室柑之的做法似乎更能较好地解决多娶习俗之下丧葬的 诸
多矛盾,玄宗朝以后此类做法渐多的趋势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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