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徐州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
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
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
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有关文件精神和
《青海师范大学 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
工作的决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
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
均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
按本细
则的规定,向
我校申请相应学科的学位。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
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席
人,副主席
人,
任期
年。成员包括各学科、专业的 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
务的专家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 会组成名单由各系
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议批准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授予学位;
< br>三、审定我校拟定申报的硕士点学科、拟增设的硕士专业
研究方向及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
四、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消学
位做
出决议;
五、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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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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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
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才可视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凡我校录
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
,考核合格,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指导教师同意推荐,
均 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
条、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下
列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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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任
务,并通过
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数不
低于
75
< p>分,且专业学位课至多有一门成绩在70
分以下。
二、公共外语通过国家四级英语水平考试,且国家英语六
级考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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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分以上。
三、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且考核合格。
四、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五、写出符
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并经指导教师评阅推荐参
加答辩。
学位论文要求申请 者在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的基础上,
对所研究的课程要有独 到的新见解。
学位论文必须
是申请者亲自参加科学研究作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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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在理论上或实际应
用上有一定的意义,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
确,资料
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
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
论文一般不得超过三万字。中外文摘要不超过一千字。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条、研究生通过了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完成学位论
文后,
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内将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一并
送交指导教师审
查。指导教师经认真审阅后写出详细学术评议,
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
的专家作为评阅人,
其中一位应当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
的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具有教授、
副教授技术职务或相当
于
教授、副教授的技术职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由有关教研室和导师共同协商提
出系经讨论批准,报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备案,校学
位办公
室发出聘书。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前两个月由硕士点所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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