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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
/
事故管理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件、停
/
劣播 事故有关定义
1
.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 视节目正常播出和
传输的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
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
大设备损坏
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
.停播事故:凡 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
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
节目中断、错
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对于节目
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
是积极挽救、减
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长的
50%
扣分。
错播:
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
包括由于节 目制作、
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的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
< br>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严重损伤,
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
因节目制作、
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
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
(主< /p>
观评价
2
分或低于
2
分)< /p>
,计入停播。
3
.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
GY/T
179-2001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 /p>
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1
二、重大事件和重大事故界定
(一)破坏和侵扰事件
1
.在 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
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
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
事件(含未遂事件)
;
2
.
聚众围攻、
围堵广播电视机构,
蓄意破坏广 播电视设施,
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
1.
在技 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
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
2.
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 设备、器材、
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事件;
3.
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 设施损毁的
事件;
4.
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
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
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
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四)重大事故
附表一中界定的事
故及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
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
播、每日中
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及各省上星转播)
、中央人民 广
播电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时段。
2
三、事件
/
事故记录范围
1.
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重点时段和重要保证期发生的事故
全
部记录,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见附表二。
2.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
备设备切换造成的视频信号
瞬间闪断,小于等于
5
秒(音频信
号小于等于
秒)暂不记录,大于
5
秒(音频信号大于
8
秒)
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以监测中心记录数据为准)
;如十分
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闪断,停播时长累计后记入停播,但
事故次数为
1
次。
3.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
升功率造成的停播,
p>
5
秒以内暂不记录,
大于
5
秒按实际停 播时
长记入停播。
4.
根据广 播电视节目及信号传输流程,上游播出单位发生
的事故,下游播出单位不用重复记录,如
某电台事故造成地方
转播该台节目的发射台停播,只记该电台事故。
< /p>
5.
对于上、
下游播出单位之间因传输信号中断造成的停播 ,
在下游播出单位有备用传输通路的情况下,切换时长小于等于
20
秒,
记上游播出单位停播,
切换时长大于
20
秒,
记下游播出
单位停播。
< p>
6.
为便于对付费节目的管理,如果集成平台节目停播,有
明确事故单位的记录该事故单位停播;无法明确事故单位的,
暂时记录隶属的集成平台事
故,由该平台调查清楚后更正有关
信息。
7.
经总局或省局批准的试播期发生的停播事故暂不记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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