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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8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0 14:05
tags:学士学位

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2020年11月20日发(作者:舒翁)









西南科大学位字

[2008]8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 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1





西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

确保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


学校规章制度,< /p>

品行端正的普教本科学生,

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


位授予条 件,都可以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



1

、经正式注册,具有本科学籍,按照学校相 关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

修完规定的课程,

取得规定的学 分,

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


条件;


2

所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

/

毕业设 计除外)平均学


分绩点不低于

2.00


3

、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

)

成绩不低于

75

分;


4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


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 /p>

符合第四条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授予学士


学位。


1

在校期间,

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

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的(以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为准)


2

、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

仅因受

留校察看”

处分而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申请


者,若在校期间自 受“

留校察看”

处分以后,因对学校、社会有突


出贡献或 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以省或国家有关部、

委、

厅级直属



3


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为准)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受

留校察看”

处分或成绩原 因未取得学士学位的


申请者,

若在本人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考上硕士研究 生

(以收到录


取通知书为准)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


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 学位,

应在获得本科毕


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 位。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辖专业学位申请者的申请


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


报校学位办。


第十条

校学位办会同教务处抽查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除外)平


均学分绩点、毕业论文

(

毕 业设计

)

成绩和毕业证书获得情况等材


料,

会同学生处抽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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