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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博士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就可撤销合同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
2015
年
6
月
12
日,吴长军博士应邀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就可撤销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专家咨询意见。
吴长军博士系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购与反垄断部主任;
中国
商业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北京 物资学院流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
北
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北京易可诺美咨询服务中心执行主任,
< p>青岛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可撤用合同是民
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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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但 又不
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的和显失公平的
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 p>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
平等、 p>
自愿原则,
没有在
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
征:
(1)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
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
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不能
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那么,
撤销权人 可以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归于消灭。
(2)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
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 但撤销权
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1
)
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所谓
“
重大误解
”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 的物
的品种、质
量、
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 p>
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2
)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 我国的司法解释,显
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
3
)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
受欺诈、
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
一方当事人称对方
处于危难之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 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严重损害
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
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
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欺诈,
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
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p>
将以
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
1
)
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p>
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是否存在欺诈和胁
迫,只
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
2
)
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 后,
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
定是否撤销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
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
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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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p>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
合同的撤销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
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
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
4
)
有利于鼓励交易, p>
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意味着受害
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
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
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 ,
继续履
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