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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大学成教学院教学楼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书
呈致
:
宁波大学
蓝天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接受贵校的委托,
就贵校与宁波甬都房地产联合开发 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甬都房产公司)
房屋赔偿一案进行法 律分析并提出如下法律意
见。
一
.
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
1.
建管字第
8703
《宁波市城乡建 设规划局建设许可证》一份;
2.
3
号楼《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3
.甬 房鉴字(
2007
)第
9
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一份;
4
.房屋安全鉴定协议和鉴定发票各一份;
5
.律师函一份;
6
.宁波大学责任人就相关情况的说明。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材料及贵校相关责任人员的介绍概括得出以下事实:
1.
宁波大学成教学院(原地址为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校址,因两校 合并
并入宁波大学)
有两幢学生宿舍,
分别建于
1987
(名为
3
号楼)
与
1994
年
(名
为
4
号楼 )
,其中
1987
年建造的
3
号楼 领取过《宁波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许
可证》
,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1994
年建造的
4
号楼有过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申请,最终未领取。
2.
因成教学院南侧地块由甬都房产公司建造
20
层住宅工程(名为“ 香溪
园”
)在地下室基坑开挖过程中,造成宁大成教学院
3
号楼、
4
号楼、围墙产生
裂缝、倾斜等
危险情况,经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
4
号楼为危房。
4
号楼鉴定为危房后,
宁波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处要求宁波大学成教学院立刻 采取措
施,学生外迁。
3
.宁 波大学与甬都房产公司交涉,已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
(
1
)立 即向
宁波大学成教学院提供能容纳约
360
名学生住宿、
15
名教师办公地过渡房屋,
该房屋的所处位置、内部设
施等需确保师生正常教学、生活;
(
2
)立即提出对
3
号、
4
号宿舍楼的修缮方案,并付诸实施;
(
3
)立即向宁波大学支付房屋安全鉴
定费
11202.96
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4
p>
.发函后,甬都房产公司未有积极的行动,其主要理由是
4
号楼是违章 建
筑,本应拆除,即使系房产公司原因引起开裂和倾斜也无须赔偿。
三
.
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 p>
(一)关于本案
3
号楼、
4
号楼侵权 索赔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根据宁波大学提供的
3
号楼的
《宁波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许可证》
及
《房
屋所有权证》
,
可以认定宁波大学对
3
号楼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
一十七条的规定法律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
损害公私财产的应当承担侵害
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所以
3
号楼的侵权索赔是有充分的请求权基础的。
< p>
本案的争议关键问题是
4
号楼侵权索赔的请求权 基础问题,因为
4
号楼于
1994
年建成 ,虽有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但是最终未领取,系违章建筑。
由于我国立法的缺位
和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健全,
使得在法律实务中处理这样的违
章建筑的侵权
损害赔偿的问题显得十分棘手。
根据
《民法通则》 p>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
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
而
4
号楼既然为违 章建筑
,
宁波大学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
(
此处 建议贵校可以
去相关行政部门及时补正
4
号楼的权属,以 支持贵校的侵权索赔请求)
但是,根据民法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
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
,不
存在物权处于空白点的状态。
在违章建筑被法定部门行使公权
力予以拆除或自行
拆除前,
违章建筑人基于对建筑物中的建材享有的所有权、
以
及基于建筑物是其出资兴建,而对之进行着实际的控制、占有与支配
。
4 p>
号楼是
由宁波大学成教学院出资建造,
且一直作为学生与老师 的宿舍使用,
可得出宁波
大学对
4
号楼的 占有为自主占有,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
定本案当事人宁波大学可
以对
4
号楼行使占有、
并使用占有保护请求权来对抗损
< p>害建筑物的行为。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是根据
、
《城市规划法》
等相关行政法律
< p>法规的规定,
而本案件可定性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因此甬都房产公 司援引公法
上的规定来免除私法上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且违章建筑虽 然在未得到相关行
政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
,
但只能 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
外
,
其他单位和 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的。而且
,
如果允许
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
,
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有违《民法通则》第七
< p>条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再者,
宁波 大学是事业单位,
国家重要的教育单位,
对于
4
号 楼的权属有补
正的期待,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不一定要对
4
号楼进行拆除。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违章建筑的
处理
,
是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来决定的。归纳起来
,
主要做法是
:
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
,
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
构筑物
;
不
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
,
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
;
部分影响规划的
, p>
限期部分拆除。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
在城市规划区内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或者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
由县
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
法建
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影响城市规划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
由县级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罚款。所以,
4
号楼可以有补正的期待,
甬都房产公司以
4
号楼是违章建筑,
本应拆除的理由来 p>
对抗是不合理的。
综上,我们得出
4
号楼存在一定的侵权索赔的请求权基础。
(二)关于
本案
3
号楼、
4
号楼具体侵权索赔的问题。
1
、基于
3
号楼所有权的合法 性和甬都房产公司的侵害事实,
3
号楼的赔偿
在法律上可
以获得支持,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所列的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
式,
宁波大学可以要求甬都房产公司修复
3
< p>号楼,并赔偿相关损失,
提供学生住
宿的过渡用房。
2
、
由于宁波大学在
4
号楼权属上的瑕疵,
4
号楼的赔偿责任不同于三号楼。
< p>对于违章建筑的赔偿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但根据我们上文对于
4
号楼侵权索赔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结论可得出违章建筑人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
< br>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甬都房产公司对此的抗辩理由为
4
号楼
是违章建筑,
系非法权益,
然而这是 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民法上得不到支持。
房产公司本身的侵权行为是
一种违法行为,即在施工时没有做好必要地保护措
施,
对宁波大学成教学 院的建筑造成损害,
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违章建筑被毁
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
宁波大学是基于占有而提
< br>出损害赔偿请求,
因此,
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
只能是对建 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
的损失,
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 p>
也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
(这
是由违章建筑的违法性决定
的。
如果允许对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
实质上是通过诉
讼使违章建筑合法化
,
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
规划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精神。
)
当然也不能要求提供学生住宿的过渡用房。
综上,针
对律师函提出的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做出如下意见:
(
1
)对于
3
号楼,
甬都房产公司应承担修缮责任,
并提供学生住宿的过渡用房,
或者对由此
造成的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学生
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2
)对于
4
号楼,宁
波大学要求甬都房产公司的修缮工作及由此造成的学校正常教学活动、<
/p>
学生生活
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只可要求赔偿相关的建筑材
料费。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费的问题
< p>
律师函上提出的第三款要求,
根据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 例》
第
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 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
为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费由责任人或 房屋所有人承担;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
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 费由申请人承担。
”
结合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司的鉴定 p>
报告得出的
4
号楼为局部危房,
而三号楼为非 危房、
有危险点的结论。
我们可以
得出,
3
号楼的鉴定费应为宁波大学承担,而
4
号楼的鉴定费可以要求甬 都房产
公司承担。
但由于
4
号楼为违章建 筑,
宁波大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所以
4
号楼 p>
的鉴定费双方可能都要承担,
但具体比例可由双方协商,
协商 不成,
可提请仲裁
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裁决。
四.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关于本 案的解决方式,
可
以考虑有诉讼与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
如下,供贵校选择:
(
1
)
< p>诉讼存在一定风险,因为由于违章建筑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
审判中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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