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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 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用于学校法人及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单
位、学校工会、学校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 的
开户名前缀为“华南师范大学”的银行结算账户
(
包括 人民币和
外汇存款账户
)
。
第四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校内先由 校
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然后按规定报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第五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学校 财
务处统一办理,
并由财务处和学校二级财务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
理。严禁学校任何内设机构(学院、部处、教辅单位、附属非法
人单位
等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单位)
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分散管
理。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 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
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立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的要求,
坚持
“规范、
高效、
精简”
的原则,
严 格控制账户数量,
规范账户管理。
第九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 款
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p>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等。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学校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规定,
学校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
户,
基 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
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授权学
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
、现金支付业务的国库支付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
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住房基金、
党费
等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
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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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汇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
务的外币结算账户。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十条
< /p>
根据账户性质及用途,学校应将银行账户分为财政
审批类账户、财政备案类
账户、自主管理类账户分别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学校开立财
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省
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开立,
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 案,
并按规定
进行账户年检。财政审批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食堂账
户、
零余额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银医
银校合作账户、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
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等。
(
二
)
财政备案类 账户。
学校可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财政备
案类账户,
不 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
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
检。
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工会账户、
党费账
户、
住房基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账户、
定期存款账户等。
(
三
)
自主管理类账户。由学校按照 有关规定自主负责,自主
管理类账户,
不纳入银行账户年检,
< p>包括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提请校长办 公
会审议同意,
对财政审批类账户同时将开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
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后勤
、幼儿园、工会等设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如需新
开立银行账户,
应 将开设申请报财务处,
由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
程序办理开设手续。
财政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开立后
5
个工作 日内报省财政
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为集中学校财力,规范管理,校内未设置财务 独
立核算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
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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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
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
应先由学校财务部门将拟变更方
案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再办理变
更手续。其中:变更财政
审批类账户的,
学校还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和相 关证明材料,
说
明变更理由和依据,
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审批同意后,
再选择开
户银行开立新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特殊
事项包括:
(一)
学校整合合并其他单位后因相关业务 需要,
确需变更
银行账户的
;
(
二
)
学校办公地址搬迁的
;
< br>(
三
)
学校的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搬迁的
;
(
四
)
因开户银行无法提供某项业务服务 ,
开户银行管理服务
水平存在不足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
/p>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学校 财务部门可直接办
理学校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不需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也不需报
省财政厅审批。
(一
)
学校变更名称
(
不含整合重组的情况
)
,
相应变更账户
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
(
二
)
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 行账号,
但不改变开
户银行的
;
(
三
)
开户银行网点合并、
更名等原因导致批量 变更开户银行
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第十五条
学校变更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 在
5
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撤销有关账户。
(一)银
行账户
1
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
二
)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 br>(
三
)
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
四
)
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 毕的。
(
五
)
银行贷款 本息已全部偿还,
不再续贷的
;
涉及履约保函
的相关合同已经执行完毕的。
(
六
)
要求开立专户管理的相关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或要
求专户管理相关资
金的制度文件已不再执行的。
(
七
)< /p>
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学校发生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时,由学校财
务部门报分管财务校领导
审批后办理撤销手续。
如需撤销单位零
余额账户的,
应提 出撤销账户申请报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
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财政备案
类账户后,应在账户撤销后
5
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撤销备
案。
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时,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 的
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其他账户资金余
额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
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
核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每年 对
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核查,
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学校银行账户,不得
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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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
款,
不得使用学校银行账户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
不得以个人名义
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学校
银行账户,不得为个
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学校银行账 户
用途,
不得将财政备案类账户或自主管理类账户用于规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 p>学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
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
及时与银行对账,
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工作由
出纳人员以外的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 个
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