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的大学生活-名人的大学生活
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
<
/p>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为先导,以激励
为目的,以绩效为依据的分配制度,在总结我校几年来实施岗位津贴制度
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其他院校做法,决定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并制
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突出重点,促进发
展。岗位津贴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重点
提高骨干教师待遇。以激励优秀人才多出成果
为导向,以稳定、吸引高层
次人才为目的,以建设优秀学科梯队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
人为目标,
逐步建立有利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校内分配制度,为建设多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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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型的高水平大学服务。
(二)强化岗位,以岗
定酬。岗位津贴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聘任岗
位确定基础岗位津贴,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
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教学、科
研、管理等工作的
高效
运行 。
(三)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津贴分配与完成的任务、取得的业绩紧
密结合,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确定相应的薪酬,确
保优质的业绩与较高的报酬相统一,健全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
(四)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统筹考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
学辅助等岗位的工
作,合理确定级别和级差,确保优秀人才的收入有较大
幅度的增加,其他教职工的收入有
所提高。
(五)根据财务分级管理的实际,实行教职工分类管理,津贴
经费共
同承担,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范围和对象
我校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教职
工(不包括人事代理、流动编制、临时
聘用及大集体人员)
,即教学、科 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群团管理
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成人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出版社、科研所等单位教职工的岗位
3
津贴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技产业集团
、后勤服务集团在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后,可自行制定
分配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p>
三、津贴构成
岗位津贴包括基
础岗位津贴、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基础岗位津贴主
要体现本人业务水平、
工作能力和所担负的责任;
年功津贴体现本人职务、
职级的工作资历;
业绩津贴主要依据个人完成任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贡献
来确定。
(一)教学、科研岗位的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
三部分构成。基础岗位津贴是以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的基本津贴;
年
功津贴是以在学校做出贡献的年资计算的津贴;
业绩津贴是以做出突出
成
绩的贡献量而计算的津贴。
(二)管理岗位的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和年
功津贴两部分构成。管理
人员基础岗位津贴是依据所聘任的岗位而确定的津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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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辅、附属岗位的津贴标准及构成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四)特级岗人员、党政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的工人(具有专业技术职
务
的除外)实行年贴制(标准如下表)
,不核算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
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人员类别
标准(万元
/
年)
高级技师
0.8
技
师
0.6
高级工
0.5
中级工
0.4
初级工
0.3
其他
0.2
四、经费承担方式
(一)
校党 政机关管理岗位、
特一级岗位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岗位及特二级岗位的岗位津贴
经费由学校承担
60%
,学院承担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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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属教辅、
附属人员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按照各单位事业编
制内的实有人员实行经费包干,单位在包干总额内支付。
4
五、聘期与考核
岗位聘任每两年一次,聘期结束后,由学校和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
上对所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
六、津贴的发放办法
(一)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以上一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为依据,
业绩津贴以上一年度工作业绩点为计算基础,核算到个人,按
12
个月发 p>
放。
(二)
聘期内党政职务变动者 ,
从任职的次月起调整其基础岗位津贴;
因学历、技术职务变动或其他原
因需调整岗位津贴者于每年的
3
月、
9
月
变动。
聘期内调出、
离岗、
退休的人员从离岗的次 月起停发全部岗位津贴。
(三)上级或学校组织部门外派挂职、外出
学习的干部按原职务级别
享受全部岗位津贴;公派国内进修(非学历教育)一年以内的教
师,按原
岗位级别及规定享受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业绩津贴按业绩点核算。
(四)在校内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第
一年至少完成相应岗位考核业绩点的
50
%,
在校 外在职攻读博士、
硕士学
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
第 一年至少完成相应岗位考核业绩点的
35
%
,
按所聘岗位全额发放基础岗位津贴;完成工作量低于该规定的,按照实际
承担的工作
量发放基础岗位津贴。
个人业绩津贴和年功津贴按全职教师计
发。到校外
攻读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的减免工作量津贴,在其毕
业回校报到三个月之后一并
计发。
(五)引进人才和正常调入人员从报到的次月起发放岗位津贴。
基础
岗位津贴按来校所聘岗位的级别发放,
当年的业绩津贴按全校同岗位 人员
业绩津贴平均值发放;次年的业绩津贴按实际取得的业绩点核算,低于同
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年功津贴按附件三核算。
(六)暑期新接收的毕业生从九月份享受基础岗位津贴,教师的基础
岗位津贴
按所聘岗位发放。博士、硕士毕业生来校工作的当年和次年业绩
津贴低于平均值的,分别
按讲师和助教的业绩津贴平均值发放;见习期和
试用期人员不发放业绩津贴。
5
(七)校内转岗人员应根
据聘任岗位从次月起享受新聘岗位津贴。非
教学科研人员转聘教学科研岗位,
位人员业绩津贴的平均值发放;次年的业绩津
贴按取得的业绩点核算,低
于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
(八)岗位考核不合格者,次年停发一年全部岗位津贴。
(九)凡当月事假
5-9
天者扣除当月
1/4-1 /2
的基础岗位津贴,事假
10
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基础 岗位津贴;
病假
10-19
天者扣除当月
1/4- 1/2
的基础岗位津贴,病假
20
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基 础岗位津贴。
(十)凡当月无故旷工
1-2
< p>天者,扣除当月1/4
的基础岗位津贴;旷
工
3
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累计旷工
15
天 者,扣发一年
岗位津贴。
(十一)女教职工在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三个月)
,所享受的基础
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保留
,产前假按事假处理,护理假期间停发全部岗位
津贴;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间,
全额享受岗位津贴。
(十二)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扣发当月一半基础
岗位津贴;发生两
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一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基础岗
位津贴。
(十三)教学、
科研 取得的业绩点和成果业绩点达不到规定的考核业
绩点及成果业绩点
60< /p>
%者,
次年停发全部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
超过
60
%但未达到考核业绩点和成果业绩点者,
按二者中较低的完成比例发 放
基础岗位津贴。
(十四)因公出国(境)三
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岗位津贴照发,
三个月以上者停发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因
私出国(境)人员自离岗
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
(十五)未标注中国矿业大学的各类成果,不计入业绩点。公派出国
人员在出国期间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取得的业绩成果按校内同条件人员
核算业绩津贴
。
(十六)受聘教学、科研岗位者,其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每年不得
6
低于
32
学时,低于者不发放业绩津贴。
(十七)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一年
全部岗位津贴;受到警告处分者,扣发一个月全部岗位津贴;弄虚作假、
谎报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者,从发现的当月起取消一年的全部岗位津贴,
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延长取消
津贴的年限。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
2005
年
1
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原执行的论著奖励办法废止;
(三)以前制定的政策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附件二:中国矿业大学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附件三: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年功津贴实施方案
附件四:中国矿业大学教辅、附属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二
〇〇
五年一月四日
7
附件一:
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一、基础岗位津贴
教学科研岗位的基础岗位津贴主要根据教师所聘的岗位来确定。
(一)津贴标准
岗位
性质
校
聘
岗
位
岗位级别
基础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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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人
.
年
)
10.00
特二级岗
一级岗
二级岗
三级岗
四级岗
五级岗
院
聘
岗
位
六级岗
七级岗
八级岗
九级岗
十级岗
十一级岗
十二级岗
6.00
3.30
2.70
2.20
1.90
1.65
1.50
1.25
1.10
0.90
0.80
0.70
0.30
18
(
4
)
17
(
3
)
16
(
3
)
15
(
2
)
14
(
2
)
13
(
1
)
12
11
10
9
8
其
他
p>
教
师
见习人员
讲
师
教
授
副
教
授
考核业绩点
聘任对象
院士;
“长江学者”特
聘教授
校聘学科首席教授
特一级岗
注:考核业绩点括弧中的业绩点是所在岗位必须完成的成果(论著、教学科研
奖励)业绩点。副教授及讲师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达到考核业绩点之后,其
< br>成果业绩点可减半考核。
8
(二)岗位设臵
教学科研岗位设特一级、特二级和一至十二级共十四级岗位。
1.
特一级岗:院士、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
特二级岗: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评审批准的博士点学科中聘任的< /p>
学科首席教授;
同为国家重点学科和博士点学科者,
以国家 重点学科聘任。
3.
一级岗:
国家级重 点学科、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国家级工程
(研究)
中心、
国家级创新团队、
国家级教学基地、
国家级品牌专 业的负责
(带头)
人、国家教学名师。
4.
二级岗:博士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学科、教学
< br>基地、品牌专业的负责(带头)人;高校青年教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
奖者;国
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江苏省“
333
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 对
象。
5.
三级岗:学科建设 负责人、教学专业负责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
程”
、江苏省“
333
工程”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青蓝工程”的学
术带头人。
6.
四级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省部级各类拔尖人< /p>
才或培养对象。
7.
五至十二级 岗由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和教师
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学历层
次自行设臵。
(三)聘任条件
1.
特一级岗位
院士;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
特二级岗位
学校聘任的学科首席教授。
3.
一级岗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br>(
1
)具有很强的学科组织协调和带动能力,良好的学术道德,是本
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
2
)为本领域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的贡献,取得了标志
9
性的成果,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
3
)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及以上) 发表
6
篇以
上学术论文(含专著)
,其中 至少
2
篇被
SCI
、
EI
收录,且目前正主持国
家级项目(文经理管学科主持省部级重要项目)或获得过国
家级二等(前
三名)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4.
二级岗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br>(
1
)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良好的学术道德;
< p>
(
2
)掌握所在学科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稳定 的、处于国内前沿
的研究方向,在所在的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是本学科某个方向的
带
头人;
(
3
)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
5
篇以上学术论文,
其中至少
3
篇发表在一级刊物上,且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
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5.
特一级岗至二级岗的上岗人员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三级岗至十
< br>二级岗的上岗人员由学院聘任,
学院可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
< br>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二、年功津贴
见附件三。
三、业绩津贴
< /p>
业绩津贴以核算的业绩点为依据,每个业绩点的点值为
500
元,业绩
点是由教师上一年度的教学、
科研工作量及取得成果核算的总 业绩点减去
所聘任岗位的考核业绩点加研究生培养业绩点所得,每年一次核算到个
人。
个人业绩点核算公式为:
Y=(A+B-X)+C
(当
A+B
< p>≥X
时,计发业绩津贴)
Y
:教师的业绩点;
X
:不同岗位级别对应的考核业绩点;
A
:教学工作业绩点,由个人申报、学院初审、教务处、研究生培养
10
武清国家大学创新园区-武清国家大学创新园区
苏宁大学生-苏宁大学生
神经科大学-神经科大学
池袋的大学-池袋的大学
云南大学额-云南大学额
地里大学-地里大学
复旦大学自招-复旦大学自招
留学牛津大学-留学牛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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