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没钱-大学生没钱
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
作,打造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切
实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
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
人才保
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院(部)党政一把手是 本单位教师引进和培
养的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应加强教师的稳定和引进工作,切实
p>
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
保证
引进和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筹人才引进和培养,坚持“控
制编制,突出重点,按需引进,
调整结构,加强培养”的原则,
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以及新兴
交叉学
科等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和学校各学科(专
业)急需的博士。学校将依据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学科建设的需
要、各教学院(学科)完成学校任务的工作量(当量学生数、科
研进校
经费数、教师业绩绩点数)适时动态核定各教学院部(学
科、实验室)的教师编制数。<
/p>
第五条
每年的师资引 进计划由教学院(部)申报,师资处
制订,报学校审批。各教学院(部)在学校批准的师
资引进指标
的基础上,按教学院(部)辞退、调离、转岗或退休
1
~
2
位教
师,引进
1
< p>位新教师的比例,增补该院(部)当年进人指标。
第六条
引进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
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 /p>
(二)
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
具有履行高等教育教学 、
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能力,
且符合我校学科
(专业)
建设需要。
(三)除艺术、外语、体育等专业应原则上
引进博士外,其
他专业均须引进博士。引进人员的第一学历应为高水平大学全日
制本科,
且第一学历专业、
最后学历专业与引进学科具有相关性。
(四)学科带头人年龄原则上要求
50
岁以下,教授年龄要
求
45
岁以下,博士后年龄要求在< /p>
38
岁以下,博士年龄要求
35
周岁以下。
第七条
引进教师的有关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的引进条件、待
遇等均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
才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后)
海(
境)外知名高校
(QS
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
排名前
100
强
)
博士
(博士后)
,
且第一学历属国内
211
高校或者
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
提供科研启动
费
15
万元;提供安家费
30
万元,分
< p>5
年支付。
(三)
211
或
985
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的博士
211
或
985
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
(所)博士,
学校提供科研
启动费工科
6
万,
其他学科
4
万;
安家费
15
万元,
分
5
年支付。
第八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的博 士教师,分别享受有
关待遇。
第九条
拟引进教师需提供的材料:个 人简历、身份证和学
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长沙理
p>
工大学校医院的体检报告。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教育部留
学服
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第十条
辅导员教师的引进办法另行制 订,引进的具有硕士
学位的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引进教师服务期至少
10
年。
在
10
年服务期内一
< p>般不得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
10
年服务期内调离或辞 p>
职,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学历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 攻读博士。申请报考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报考单位
应是“
985
”工程、
“
211
”工程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
,
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鼓 励非教师岗位人员
(含学生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不支持在任职工作
期间攻读学位,
获得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费、
安家费 、
科研启动费等政策支持。如取得学位且调入学院(部)从事教学
科研工作者,则按新教师引进审批,按在职攻读学位教师提供待
遇。本条适用于本办法
颁布之日尚未录取入校的博士生。
第十四条
学历培养审批程序:
教师报考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长沙理工大学教师
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审
批表》
)→所在院(部)推荐→师资处
审核。
第十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待遇
1
.
2009
年
7
月
1
日前录取,
2014
年
4
月
1
日前获得文科
类博士学位者或者
2015
< p>年4
月
1
日前获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者, p>
学校承担
3
万元培养费(文科按学制
4
年、理工科按学制
5
年,
每推迟
1
年毕业,
学校减少承担培养费
0.5
万元) p>
;
并参照引进博
士教师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含培养费)
。
2009
年
7
月
1
日
前录取,文科类在
2014
年
4
月
1
日前,理工科类
2 015
年
4
月
1
日前未获 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不提供安家费。
2
.
2009
年
7
月
1
< p>日后录取,且在规定期限内毕业并获得博
士学位者(文科
年,理工科
5
年)
,学校承担
3
万元培养费,
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
6
万,其他学科
4
万。每推迟
1
年毕业,学
校相应减少承担培养费
0.5
万元。
< p>
(二)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师,
学校不再为其提供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我校教师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学制
内)
,
其基本工 资和有关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
绩效
工资根据其完成的工作
量由院(部)酌情发放。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符合参评专业
技术职务条件
的,可以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省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
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
铁一等座、高铁商务座、软卧除外)
。
第十七条
被录取为在职博士研究生的 教师,须在报到入学
前到师资处签订相应培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应及时
p>
到人事处、师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职培养的教师,其人事关 系等仍在原院(部)
,
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各院(部)要关心他们的
学习、工作和
生活,同时应加强对他们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须与 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并保证毕业后回校工作
5
年以上。< /p>
毕业后不及时回学校报到工作,
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攻读博士学位
期间所发的工资,并
另行支付其
1.5
倍的违约金) p>
;
毕业后回校工作未满
5
年者调离学
< br>校、
辞职或出国
(公派除外)
,
须按协议承 担违约责任
(以服务不
足年限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
的工资、培养
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并另行支付其
1.5
< p>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办理档案调离和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攻读博士学
位或者人
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又希望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教
师,须在报到入学前到所在院(部
)和师资处签订回校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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