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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防护工作条例
长理工大教
[2006]109
号
为了切实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与
防护工作,
防止教学、
科研实验工作中的有害物质的
危害
性,
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
< p>使国家财产不受
损失,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的法规、
条例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经常检查安全与
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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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实验室的不安全因素和有害物质的危害,
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
< br>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
是高等学校实验 室建设和管理工
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
学校要加强 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内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
分管这项工作,
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有规划、
有措
施、有检查,抓落实、见效果。
第二条
< /p>
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用电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供电、
用电管理制度 ,
明确岗
位责任,做到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
违章用电引起的各类事故发
生。
第三条
实验室供、
配电系统的安装与用 电管线的联接要由学校供电所负责。
并按其专
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
安全、可靠。未经供电所许可,不准违章拉线、擅自搭接设备,
严禁多点进线、混乱用电
。学校供电所要定期清理供电、用电线路,及时更新供、配电设备
和绝缘老化的导线。防
止线路老化、短路、发热引起的电气火灾。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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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在购置或安装大型精密仪器和大容量的高温电热设备时,必须进行供
电、用电方面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安装功率,
切实落实设备用电的安全保护措施,
防止供电
线路和用电设备超负荷运行,杜绝负荷过载、导线发热、保护措施或控制失灵、
电热短路、
电火花点燃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前或实验结束后,< /p>
都要认真检查电源及用电设备的
安全情况,一定要切断非工作电源,消灭长
明灯和空载运行设备。
第六条
实验室 要加强高温、
高压、
低温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此类设备的安放位 置和
使用条件都应符合安全规定,高电压设备周围不能有导电尘埃、易燃、
易燃、
易挥发物品和
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尤其应加 强对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与安全管理。
对集中使用压缩气
体钢瓶的单位,
应修建气体钢瓶防爆专用库,
隔离存放,
用无缝不锈钢导管分别引 入实验室
使用。对于氢、氧、乙炔等气体应加回火装置,各种气瓶严防漏气,远离明火,
杜绝火灾、
爆炸及中毒事故;钢瓶的漆色要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搬运时要旋上瓶帽
,轻拿轻放,
严禁敲击碰撞;
使用时必须通过压力表,
氧 气瓶口中不得有油脂或易燃性有机物沾粘,
防止
引发燃烧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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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是进行低温、
超 低温实验的实验室,
在使用液氮、
液氦等低温液体致冷剂及
其相关设备时,
尤其应严防液体接触人裸露的皮肤和眼睛,
以免冻伤;
对装有低温液体的容
器口,
不能封死,要留有适当的蒸汽逸出孔道 。用完后要将容器密封阀或封口打开,严防容
器中液体汽化,压强升高导致装置损坏或发
生爆炸。
第八条
凡进行易燃、易爆、 高温、高压性质的规模实验,或使用易燃、易爆反应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