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延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江绪林
“
在等待之中
”——
评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
【经济观察报
20 15
年
07
月
26
日】
< p>
2000
年的时候我在北京 大学念书。那时候北大三角地窗橱上介绍了一位获
得了北大十佳教师称号的年轻教师,介
绍文字上有这么一句话
“
他的现在我们已
经看见,他的未
来我们还将等待
”
。这位老师就是李猛。随后的十多年,李猛一
< br>直是一个被窃窃私语的学术神话,虽然其间他只是发表了为数寥寥的几篇论文,
其
中包括艰深和渊博得让人瞠目结舌的
“
笛卡尔论永恒真理的创造
”
一文。虽然如
此,
15
年未磨一剑的等候 期也太让人焦虑甚至是产生怀疑或遗忘了。最近,李
猛终于出版了他的第一部专著《自然
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一
时间,洛阳为之纸贵,从学术圈到人文媒体界
都在热议此书。
《自然社会》这 本书洋洋洒洒近
500
页,其真正的重心是霍布斯和普芬多
夫的自然法学说(尤其是霍布斯,论述约有
200
页,占正文几近一半的篇幅,
而且也是最精致细密的部分)
,
格劳秀斯和洛克只是相对 简略地被论及,
而亚里
士多德、阿奎那和苏亚雷兹则只是作为背景知识出
现。
《自然社会》正文按自然
状态、
自然法和政治社会的 逻辑结构被分为三个部分:
上篇中,
先是霍布斯以自
己的
自然状态学说批评和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政治性观念,
刻画出一幅非社
会的自然状态的孤独焦虑的危险处境,
然后普芬多夫以亚里士多德现代传人格劳
秀斯的自然法学说去柔化或道德化霍布斯危险的自然状态,
普芬多夫还引入了野
蛮
-
文明的维度使得自然状态历史化了;中篇先是精细地梳理了从 阿奎那沿着苏
亚雷斯到格劳秀斯的古典自然法传统
(阿奎那使自然法成熟 、
苏亚雷斯整合理性
论和意志论、
格劳秀斯则使得自然法 传统具有了一幅世俗面貌)
,
接下来李猛分
析了在霍布斯
、
普芬多夫和洛克处以自然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的危机
(霍布
斯那里自然法是条件性的,
不能终止自然状态、
普芬多夫的自然法排除了 政治社
会的必然性、而洛克自然法的凯旋在洛克自己的知识论的审查下却显得可疑);<
/p>
下卷相对较为简略地分析了建国的原初契约论题,
譬如霍布斯的复杂契约结 构和
代表概念、普芬多夫的双重契约,以及洛克的作为宪政手段的革命观念。
《自然社会》
最引人瞩目的 大概是李猛展现的无匹学识和精深的研究。
从文
本、引文和引述注解中可
以看出,李猛谙熟英文、德文、法文和拉丁文,细致地
使用和辨析希腊文,而且其西学文
献的阅读量像海洋一样惊人。譬如第
236
页
对
“
主体权利
”
概念的一个很长的注解
2 p>
就不仅清楚地辨析了一般客观法和个体主
观权利的区别,
而且 涉及到萨维尼、
Villey, Tuhr, Bloch, Hart, Finnis
等诸多大家
的专门研究。
我的印象是,
这样一个 注解的学术高度往往是像我这样普通的人一
生都难以企及的,而这样的注解在书中是极为
普遍的。这不只是纯形式的赞美,
因为在阅读中我确实能获得了知识的实质性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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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
我读过霍布斯的
《论公
民》和《利维坦
》,曾深深为《利维坦》消除了《论公民》中原始契约中的原始
民主制痕迹而困扰,曾猜
测是霍布斯思想的某种退步;但李猛在
166
页中一个
不
起眼的分析中就解决掉了我的困惑:
霍布斯藉此堵死了否定绝对权力的可乘之
机,
且回避了双重主权学说的困难。
李猛在此着墨不多,
显然 只是其高强度的思
辨推进到此的一个节点而已。
顺便添一句,
< p>李猛对霍布斯三个政治哲学文本中自
然激情论述之梳理漂亮极了。再譬如,
《自然社会》对洛克之认识论与其基督教
自然法学说之潜在冲突的论述,
虽然未必有
Waldron
或
Zuckert
的相关专著那么
细致,却切中肯綮简洁公允,让人印象深刻。
然而,
《自然社会》展现的无匹学识 愈是让人敬仰,这种渊博与该书晦暗不
明的论旨之间的不匹配或失衡则愈是让人愕然。<
/p>
就展现精细的深度研究而言,
《
自
然社会》
竟或不逊于施特劳斯的名著《自然权利与历史》,而且论述的主题两者
也有部分重叠(霍
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是重要的论述主题),但在《自
然权利与历史》
事,藉以辩护古典自
然正当时,
《自然社会》却未有任何类似的核心观念来支撑
或导引自己的
论著。在最近的专访
“
人文教育要让学生明白,做一个好人难且值
得
”
中,李猛说《自然社会》的论旨想问
“
自然法如何构成了西方人对现代社会或
现代政治的根本理解,
…
我关注的核心问题还是,
探究自然法如何提供了理解
现代社会或者说中国人现在所面临根本处境的关键所在。
”
然而 ,这样一种抽离
的、
认知意义上的旨趣是不足以支撑建构一个内在完整的 道德论述的。
这不仅使
得《自然社会》降身到像塔克《自然权利诸理论》
那样博士论文基础上的近乎纯
梳理的思想史作品,而且也使得《自然社会》欠缺合理的结
构:虽然以霍布斯部
分最为精深,
它却既不是对霍布斯政治思想的专门研 究,
也缺乏总体理念来提挈
现代自然法思想之变迁,
因而 只能用自然状态、
自然法和政治社会三分法这种初
步的逻辑构造来导引全
书。
其结果是:
这种形式划分既阻止了对任何一个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