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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分数线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5 14:21
tags:学生学籍管理

在大学入党难吗-在大学入党难吗

2020年11月25日发(作者:刘纪明)



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 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


好学风,不 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 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


按照规定的日期来 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


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各二级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查阅


学生档案,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 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


予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复查不合 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的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 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


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 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


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 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


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


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


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 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


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 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 费的义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


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 用。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学生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 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 1 -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


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 p>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


册、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和上 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毕业生颁发的毕(结)业


证书等信息上传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我校本科标准学制为

4

年,专科为

3

年。学校实 行有弹性的学习年限,允


许学生提前

1

年或推后

1-2

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


考 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取学位。学校规


3

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

2

年,

< p>最长为

4

年;

4

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


限最短为

3

年,最长为

6

年。


第七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或停 学)

1-2

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学习总


时间(含休 学、

停学时间,

不含参军服役年限)

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 年限

(专


科为

4

年,本科为

6

年)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课程修读


1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 则,按照教学计划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


课程。

< p>
2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

18

学 分,也不能超过

36

学分。


3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有困难的学生推后或缓修


某 些课程。


4

、选课分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学 生应按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


办理选课手续。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凡 规定有先修课程的,须取得先修



- 2 -



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若未 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听


课或课程考核的,作旷课或旷考处理

;

< p>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


绩无效。


5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6

、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 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


可予认定。


7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


认 定。


第九条

课程的免修和免听


1

、免听:上一学期 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

< br>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


听全部或部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及本门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外)

。批准免听者,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

< p>
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不超过

4

学分。


2

、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 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


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 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


意见、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应与该门课程 同期学生的考核同


时进行。


3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体育课可改修

“保健体育课”


等。


4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计算机一、二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基础》

,并


认定成绩;

取得大学英语三、

四、

六级证书,

可免修大学外语

(一)

(二)

(三)

(四)


并根据《内 江师范学院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大学英语等级成绩认定的办法》给予认定。


课程免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课程的补考与重修

< p>
1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或重修,因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 /p>


违纪作弊等原因,必须重修。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


分(学分绩点为

0.67

;补考不合格者,则 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通过



- 3 -



办理重修该门课程或其他通识选修课程的方式替代不合格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


合格必须重修,重修的课程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班 听课、自学与教师


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2

一门课程

(含实验课)

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 程总学时数的

1/3

及以上者

(获


准部分 免听者除外)

,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

、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


开课单位 签署意见,可部分免听该课程

,并由主讲教师确定其参考资格。


4

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

可继续申请重 修,

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

注明

“重


修”字样。


5

对课程学习效果不满 意,

允许申请重修,

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

注明

< p>“重


修”字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 p>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课程)的 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合格,不能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学生中文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

、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等


多种形式,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任 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考核方式


的建议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二级学院院长 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


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由 平时测验成绩、

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


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旷课。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 学时数的

1/3

及以上时,



- 4 -



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缓考。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须至少在开考

2

日前书面


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有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


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突 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


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

3

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


考,须由各二 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二级学院、教务 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校


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

“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

0


申请缓考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

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并计入该课程


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 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


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 重修。


第十八条

考核违规的处理。学 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在课程


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 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计(不能参加


补考)< /p>

,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修订

)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后,经二级学院 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



成绩


90

100


87

89.9


84

86.9


81

83.9


78

80.9


75

77.9


72

74.9


69

71.9


66

68.9


63

65.9



绩点


4.00


3.67


3.33


3.00


2.67


2.33


2.00


1.67


1.33


1.00


- 5 -



60

62.9


<60


0.67


0.00


课程学分绩点: 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


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 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


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 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


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交教务处归档。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

、因工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检查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 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 可转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适当专业的;


5

、学校根据毕业 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


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 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


级学院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


审批 。


2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


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 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 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p>


3

、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寒、 暑假期间)和开学初的一


周内办理;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期开始前由转出学校 将其普通高等学校学



- 6 -



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转学申请书(须由转出学校教务处盖章)

、 在校期间表现


鉴定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及每学期成绩单等材料寄我校教 务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专升本及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入二级 学院应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


定学生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 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并确定尚须补修专业


的课程及学分数。其余原专业学习课程经二级学 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记为选


修学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

< p>、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


学历 层次的;


2

、同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未达到转入 学校当年招生时转入考生所在地的同


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3

、本、专科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4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5

、应作退学处理的;


6

、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委培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7

、按照教育部教学司

[2005]22

号文件第七条: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


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 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


求,一般不予转学”


8

、休学、停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学生不得办理转专业或转学 ;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学 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或校医务室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一学期的


6

周以上者;


2

、在一学期内 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

6

周以上者;



- 7 -

大学不挂科-大学不挂科


上海海洋大学临港校区-上海海洋大学临港校区


大学金融教材-大学金融教材


理工大学网站-理工大学网站


国防科技大学录取分数-国防科技大学录取分数


南京大学苏州研究生院-南京大学苏州研究生院


阿斯顿大学商学院-阿斯顿大学商学院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山东理工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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