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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
《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
保局、市国
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
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北京卫
戍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驻京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
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
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
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
服务,为部队建设发展服务,为首都改革发
展稳定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2015
年
2
月
16
日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p>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
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 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
2013< /p>
〕
78
号)
,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结合本市 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一)市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工
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
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
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br>1
.入伍前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迁移到 本市的,可
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士兵未成年时父母离异,与其确定抚养关系
的父或母,在其服现役期间
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现户
口所在地安置;
2
.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 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同时符合本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的,
可以在配偶或
者在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
.
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 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批准易地在本市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p>
(四)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
.因战致残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
.是烈士子女的;
4
.是本市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的;
5
.父母双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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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
< p>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
介绍信到安置地区
县政府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
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六)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批准接收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
役
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安置地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
理户口登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落非农业户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农业户口的 ,根
据本人申请,可以落农业户口,其他情况一律落非农业户口。
p>
(七)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国
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接收单位。
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其档案由征集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主
管部门移交给学校;不复学的由退役士兵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转递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
学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其档案按照本市关于退役大学生
士兵就业及档案
接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入学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
给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入伍时所在
学校。
(八)安排工作及被单位招用的退役士兵,由用
人单位按规定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道(乡镇)社
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单位就业登记
;个人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
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
业登记;
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本市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可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转移就业登记。
< p>退役士兵退出现役
1
年内的,在本市就业失业管理工作中保留退役士 兵身份。
二、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
〔
201 0
〕
42
号)
、
《北京市 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
2011
〕
40
号)
,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
< br>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二)坚持统筹衔接退役士兵接受教育培训政策的原则,退役
1
年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
费参加教育培训;
退役
1
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
按规 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三)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
向,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
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建立健全退
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
针对性和实用性,切
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四)继续推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
中、高等教育。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
等学校及继续升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全市要确定不少
于
所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
,各区县要确定不少于
1
所中等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任务,最大限度满足自主就业
的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
)实行经济补助政策。认真执行本市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规定,确
< br>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二)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 p>
3
年内以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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