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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大学生网
时间:
2005-12-11 2:03:17
责任编辑: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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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
[2003]31
号各设
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暂行办法》
○○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城镇退役 士
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加强国 防和军队建设,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p>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
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 义务兵、复员士
官和转业士官。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为 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
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城镇退役士兵的
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
/p>
、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
一次性经
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 安
置工作,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为经济建设 、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p>
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第二章
计划制
定与下达第六条
各级 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接
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
和驻全省各地
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
伍军人安
置办公室负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
置部
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七条
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 非国有经济
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机关、团
体、事业单位接
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
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 /p>
18
%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
士
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
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
< br>定。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第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招 聘员工,机关、团
体单位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
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
1
位新增人员时,特
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
退役士兵中选
拔录用。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 /p>
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
安
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第十
条
按
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
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 /p>
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
士
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第十二
条
驻
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
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第十
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
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
1
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
7
至
10
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
19 97
〕
6
号文件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
1
个月内足
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
户,专款专用,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
票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
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
年度使用。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
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
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一)支
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
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
置任务的单位给
予的经济补贴。(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第四章
安置就业第十六条
城镇退
役士兵安置,
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第
十七条<
/p>
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 )
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
择优安
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
计划内分配
或自谋职业。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第
十八条
因特殊
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
役士兵,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
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
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
各项手续。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
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第五章
自谋职业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
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
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二十
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
项经费。(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
资金。第二十二条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 地政府安置部门
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当地政府
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
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协议书》,填发《河北
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
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
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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