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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08-12-30
文
号:< /p>
甬政发〔
2008
〕
11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
国家经济发展、
社会
和谐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
好
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六区(以下简称市区)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
以及服现役满第一期
或第
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以及符合转业条件经批准办理复员的
三期以上士官,
服现役
满
10
年及以上年限的转业士官,
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
< p>安置地明确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由安置地的区人民政府负
责接收
安置;
其他安置地明确为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的转业士官,< /p>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及省政府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精< /p>
神,
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
法。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
1
、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 /p>
上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
允许其自行与市、
区各类企事 业单位进
行双向选择,
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录用后,
由区安置部门开具安
置介绍信并移交档案。
自谋职业、
双 向选择有关手续的办理时间截止
每年
4
月底。
< p>
2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原则上回原单位
复工复职,也可选择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
p>
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
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
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
结劳动关系等手续,
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部门办
理自谋职业手续。
3
、进藏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自谋职业、 双向选择相结合
的安置办法,
其中,
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 按当地其他城镇兵自谋职业
补助标准的
2
倍发放。
4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退 役后一年内可回
原校复学,
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 务兵自谋职
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助学补助。
退役时已取得原校毕业证书或本 人不愿
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5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青年应征入伍,
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
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地城镇义 务兵的
2
倍
标准发放。
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证》
。
(二)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安置
1 p>
、
服现役满
10
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
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
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
三等战功以上的退 伍义务兵、
复员士
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残被评为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
(含农业户口 的残疾军人)
等为重点安
置对象。
2
、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政府包< /p>
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可以由政府包底安置就
业,也可以由安置对象本人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3
、重点安置对象的就业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 /p>
安置”的办法。其中,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就业安置计划由市安置办报
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实施;镇海、北仑、鄞州三区的安置就业计划由区
政府分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下达实施
。
允许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在
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内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安
置。
单位借故不选择或不
完成安置任务的,
政府予以指令 性分配。
接收
1
名残疾军人抵
2
名 安
置指标。
4 p>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包括中
央、省在甬的各直
属单位,
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重
点安置对象的责任和义
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