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是几本-苏州科技大学是几本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 、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
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受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
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
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0
] p>
9
号)和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
(
[
2003
]政干字第
256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科技强警战略思想为
依据,以建设高
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公安边防、消
防、警卫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把
接收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作为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按照统筹规划、确保
质量、保证需求、优化结构、充实基层的原则,认真做好公
安边防、
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
第二章
接收计划和程序
第三条
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 、
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 部
编配和需求,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各支队级单位提出初步意
见
,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
管理局审核汇总,公安消防、警
卫部队由公安厅、局审核汇
总后,于上一年
8
月底前报公 安部政治部审批,正式计划于
上一年
9
月底前下达。 p>
第五条
申报接收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各总队 级单位年度生
长干部数的
45%
左右。
第六条
接收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计划确定的接 收
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
工
作。
第三章
接收对象的范围
第七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 生
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
生。
第八条
接收对象以进入国家
“211
工程
”
高校,教育部、公
安部直属院校毕业生为主,兼顾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重
点高校的毕业生。
第九条
接收对象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其中: 院校、医
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公安边防、
消防部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为大学本科以上
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
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特殊专业岗
位(如边防派出所、船艇等)确需接收大专生的(大专
生学
制必须为三年以上,下同)
,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
际接收总量的
10%
;
公安警卫部队个别专业接收 本科毕业生
确有困难的,可接收少量公安、法律等专业毕业的大专生,
< br>接收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
20%
。
第十条
接收专业根据部队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 要
确定
(接收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见附件
5
)
。
重点接收理工类、
文史类等专业毕业生。公安消防
部队接收理工类毕业生的比
例应不低于接收总量的
70%
。
如接收规定范围之外学科门类
及专业的毕业生,在申报接收计划时必须
逐一说明接收理由
和使用岗位,接收数
量不得超过本
单位 年度接收
计划的
10%
。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女生数量不得 超
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
10%
。
第十二条
下列院校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
、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
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成人高校毕业
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
(三)
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外招收的走读、
委培、
自费毕业生;< /p>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
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积
8
门以上或
< p>1门以上课程
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六)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
专起点大专生、预
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七)被作留级处理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
,在校期间
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接收对象的条件
第十三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 态
度端正,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
条
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
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政治条件的规定》
(
[
2001
]政联字第
1
号)执行。
第十四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 好
以上,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应为优秀。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必
须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接 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年龄应分别在
23
、
25
、
30
、
35 p>
周岁(截止毕业当年
8
月
31
日)
以下。
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
年
龄可放宽
1
岁。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必须符合《中 国
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双眼裸视力,拟
< p>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
4.6
,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
不低于
4.3
。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
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
果以
及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在职干部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八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除符合
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
》
(公政治现役[
1996
]
82
号)中的相关条件,必须是共产
党员或共青团员,
男生身高不低于
1.75
米,
女生身高不低于
1.65<
/p>
米。
第五章
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考察工作由总队级以 上
单位统一组织,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考察人员应是责
任
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考察中必须严格
执行本人、组织、档案
“
三见面
”
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五)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
(六)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面试;
(二)审查学生档案;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
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
介绍;
(
四)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
5
名的同学了解情况;
(五)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六)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
其在校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主要内容。
(
1
)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
度;
( p>
2
)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
(
3
< p>)了解学生是
否愿意到基层工作和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服从分配;
(
4
)了
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
(
5
)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
力和形象气质。面试人员对每
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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