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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
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
规范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维护学
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健康、
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
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 (以下简称国联项目)指
我校与国
(境)
外院校通过互相 承认学习过程、
互认学分而开展的本科
“3+1”
“2+
2”、硕士“1+1”等“*+*”模式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类项
目的学习
,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大连海事大学与国(境)外
联合培养院校的学位证
书的项目。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各项费
用自理。
第二条
第三条
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均应为我校的全日制、
正式注册学生。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各学院、系与国(境)外院校院、系开
展的联合培养项
目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各层次国联项目的统一归口管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境
第五条
我校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
国联项目。国联项目的学生最终录取权在国外联合培养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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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项目的不 同,国联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
或各个院系负责,学生按照国外联合培养院校
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七条
学生接到国联项目 的录取通知后,
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国际联
合培养留学手续,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由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统一申报到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处
理后,学生方可
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
分
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参加校际和院际
国联项目的学生办理赴国(境
)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
前教育。
第九条
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 订《大连海
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
/p>
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
订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各院系负责。
第十条
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 指定联系
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p>
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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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联项目学生如 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
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
,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
定。
第十二条
国联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交 流与合作处负责与
外方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体资料,由相关学院组织学院专业委
员会
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国联项目研究生所选的国外课程应符合大连海 事大学硕士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课程应选择与学科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
/p>
选课程及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培养计划应报其所在学院及其导师审核和确认,
并报研究生院最终确认。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已修学分与国外所修学分总学分
不少
于
24
学分,学位课不少于
14
学分。研究生院将 根据其在国外所修课程
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照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转换,但不能超
过培养方
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 /p>
国联项目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
替代课程及学分进
行转换,转换后按我校培养计划进度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
程,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
选课补修。
第十五条
涉及毕业班的国联项目本科学生 ,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
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
习成绩、符
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
/p>
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学需于毕业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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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 前向学院提出书
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
理,
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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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联项目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大连海 事大学关于
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 自理,对于
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学位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
/p>
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费用标准为其所在专业年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保险。
第二十条
贷款。
第二十一条
国联项目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
遇。
借有学校贷学金的学生出国(境)学习前应清欠学校所有
国联项目学生须
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国联项目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
第五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 p>国联项目学生到达联合培养院校后,应于
1
周内将住址和
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 初将国(境)
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
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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