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广播电视大学-廊坊广播电视大学
大学生征集政策解读
一、大学生义务兵征集
(一)征集时间。
p>
4
月
10
日
-8
月 p>
5
日兵役登记及报名,
6
月中旬左右进行体检、政审。
8
月
30
日前
审定新兵结
束。
9
月
1
日批准入伍,
9 p>
月
30
日征集结束。
(二)
征集对象。
大学在校生、大学应届毕业生、大学往届毕业生
(三)年龄条件。
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
23
周岁,本 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
24
周岁,在
校生可放宽到<
/p>
22
周岁。
(
四
)
报名登记。
登陆 “全国征兵网”
(
)先进行兵役登记,才能进行应征
报名。报名完成后符合参军基本条件的,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
/
应 征报名表》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还
需打印提交《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
、
《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持 此
4
表和
3
张
1
寸照片(红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
、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登记表和照 片。
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既可以在高校地应征,也可以再
生源地应征。今年大学生网上报名
时需要填写“应征地”
,其名单将发往 应征地兵役机关。
(五)体检标准
< br>1.
身高:男性
162cm
以上。
2.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
25%
,不低于 标准体重
15%
。标准体重
=
(身高
-110
)千克
.
3.
视力:大专以 上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
4.5,
右眼裸视不低于
4.6
。准分子术后半年
,
合格。
4
.
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
2
厘米,着短袖身体 其他裸露部位直径超过
3
厘米,或
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
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他部位文身后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
造成的
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5.
耳眼 。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二、大学毕业生直招士官征集
(一)征集时间
。
从
3
月份开始,
8
月份上旬结束 。
(报名截止日期
6
月
20
日)< /p>
(二)征集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当符 合部队专业岗位需要,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
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征集年龄
。
男性年龄不超过
24
周岁(截止当年
7
月
31
日)
。
(
四)报名程序。
直招士官报名在全国征兵网上进行,报名符合条件的打印报名表和
2
张
1
寸照片上
交大庆市让胡路区征兵办
公室。
另外,具体报名专业情况可登陆“全国征兵网”和拨打让胡路区
征兵办电话进行查询。
三、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
有
4
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
办公室统
一录取。二是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
;
三是年
龄不超过
24
周岁,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 宽
1
岁
;
四是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
(
含
)
级以上单位表彰
或担任班
长、副班长职务。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推荐。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其他与高中毕业生士兵考
< br>生条件相同。
另外,在部队表现优秀的还可以提干、保送军校。
本科毕业提干的年龄不超过
26
周岁(截至当年
6
月
30
日)
;研究生毕业提干的年龄不超过
29
周岁。保送军校年龄不超过
25
周岁,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 的
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
到
26
周岁。年龄
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
1
月
1
日。
四、士兵、士官待遇
1.
义务 兵期间部队发放津贴第一年每月
510
元。
2.
士 官服役期间发放工资:下士(服役期
3
年)每月
2100
元以上;中士(服役期
3
年)每月
2800
元以上;上士(服役期
4
年)每月
3600
元以上;四级军士长
(服役期
4
年)每月
4500
元以上;三级军士长(服役期
5
年)每月
5500
元以上;二级军士长(服役期
5
年)每月
p>
6600
元以上;一级军士长(服役期
6
年)每月 p>
7800
元以上。
五、安置条件
1.
服现役满< /p>
12
年转业士官。
2.
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 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
因战致残被评为
< p>5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 p>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六、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的优
惠政策基础上,还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义务兵< /p>
10
条优惠政策:
1.
享受家庭优待金。
< p>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制度,由入伍地(高
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
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50%
发放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
立功受奖的义务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家庭优待金:
(
1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
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
15%
;
( p>
2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
10%
;
(< /p>
3
)荣获三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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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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