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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兵
入
伍
条
件 p>
政治条件:
热
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历清楚,遵纪守法,
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
纪违法纪录。
年龄条件:
兵役法规定,男青年为年满
18
至
20
< p>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
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放宽到
21
< p>岁,大专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3
岁,
本科及以上学历
毕业生可放宽到
24
岁。
女兵征集为高校应届毕业生,
< p>年满
22
周岁以内。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 ,
可征集年满
17
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性青年入伍。<
/p>
身体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有强健的体魄。
按照规定,
应征服现役的基本条件
< br>是:身高:男性
162
㎝
以上,女性
162
㎝
以上;体重:男性:不超
过标准体重的
20%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
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 p>,标准体重=(身高-110
)
㎏
;
视力: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
,左眼裸眼视 力不
低于
4.8
;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7
,左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4.5 p>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4.6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
。同时,内科、外科、血液 、
肝功、尿检等都要符合标准。
文化条件:
根据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情
况和军队建设需要。
对征集城乡青年的
文化条件作了不同规定。征集城镇
户口青年,必须具有高中(包括具
有同等学历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
度
,
在校大学
生原则上不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重点
;征集农村户口青年,要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女兵征集对象为参 加高考有分数可查的
2010
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高校应届毕业生, 在校生一律不招。
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1
、征集程序: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
校推荐、
体检政审、
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高等学校与 所在地县
(市、
区)人武部门具体负责。
p>
2
、报名时间办法:
即日起到
10
< p>月25
日
3
、初检办法:
经武装部目测、了解合格后确定为参加体检的人
员。
p>
4
、体检办法:
对确定为预征对象 在校大学生的体检工作,主要
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并安排在
体检的第
一时间实施。
5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在校期
间的政
审工作由所在学院出示证明,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
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并承担其入学后的政审责任。入学前和
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
(市、区)公安部门
负责,并承担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责任。
< br>
6
、
办理入伍手续。
被批准入伍 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
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
接到入伍通知
书后,应按规定办理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等。在此期间,要十
分注意安全,不远离驻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
p>
7
、检疫复查。
时间为新兵到部队
3
个月内。在此期间新兵要接
受部队复查复审,如发现身体、政治、思想、文化等不
符合条件,不
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抚政策
高
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除享有优先报名
应征、优先
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
优惠政策。
(一)
优先选拔使用。
同等条件下,
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
考军校、
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p>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
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
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
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教学升学优惠。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
< br>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
优先录取;
退役后三年内参加
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 免试
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普
通本科。
(三)
补偿学费和代尝国家 助学贷款。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
生每学年补尝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 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
,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
行补偿或代偿期间;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
< p>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
, p>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
,
实行补偿或代偿。
(四)妥善安排学业。
在 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
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也 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
对本
学期所学课程免试,
直 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
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
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
后,有条件的可以参
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团级 单位批准可以参
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五)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
余部分,
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
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
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
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
含一等奖学金);
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
50% p>
的标准减免学费;
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复学后
免交全部学费。
(六)退役
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
工作,
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 高等学校复
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
困难的,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对专科升本科、
本科报考研究生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的,
原是本科生
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原是专 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
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属独立设置的专 科学校的专科生,
由学
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安排;荣立二等功
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
/p>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
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
养、判刑的,不予复
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
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
p>
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
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
〔
1998
〕
安字
18
号)
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
/p>
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
报效祖国,
根据总参谋部 、
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
2008
年各
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
2008
〕
13
号)和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
点
工作的通知》(〔
2002
〕司联字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
规定如下:
一、服役前
(一)
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如确
实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
由学院根据< /p>
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
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
可根据本人意
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
(四)
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
符合发展条件的,
应及时发展其入党。
(五)
毕业班入伍学 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
因实习期未满
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
为实习。
二、服役期间
(一)
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
由其入学前户口
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
(三)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
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
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
30%
;荣立二等功< /p>
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
60%
;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 称号
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
100%
。
(四)
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团级单
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退役后
(一)
学 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
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
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
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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