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各大学录取分数线-2015各大学录取分数线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 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南京医科大学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 等学
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 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
有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
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p>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 p>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我校录取
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
2
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交暂缓报到申请和
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在报到之日起
2
周内到学校
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
无法及时提交暂缓报到申
请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
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
1
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
到学校补办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 其个
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
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
校学习,认为经过
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 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
需保留入学资格者,
本人提出申请,
< p>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已明确导师
p>
的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还需征得导师同意。属前款
第(一)
种情况的,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
门诊部核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p>
1
年;第(二)种情况
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获批保留
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15
日内 无故不办理离
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学校不予注册,
不予其在校研究生
待遇。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 应当在期满之日前
2
周内向所在
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
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导师
(未明确导师的除外)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作为
应
届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申
请办理恢复入学手续时须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
校门诊部核准。身心状况经复查,仍诊断为不适宜在校
学习
的,视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学校提出入
学申请的,视为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p>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 招生
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应转移到学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是否齐全。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身心健康检查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新生应按学校要
求接受健康检查。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
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认为经过休养和治
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申请休学。
复查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各研
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协助。
经全 面复查合格者,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研究生学籍。
第九条
注册是研究生维持学籍的手段。每学期研 究生须
注册,才能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
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
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p>
(一)注册时间和地点
在校研究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以校历规定时间为准)
第
1
周内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
续(或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并通知研究生)
。
(二)注册手续须本人持研究生证办理,不能由他人代
替。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 者,需事先提交申请,经导师
和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
超过
30
日。在校研究生未申请缓注或缓注申请未获批准 逾
期
2
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为其
办理退学手续。
(四)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注册人员信息,并反
馈给研究生院。
(五)注意事项
1.
研究生须按时注册才能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2.
达到退学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超过最长学习年
限的研究生,不
予注册;正在休学研究生,不予注册。
3.
对 于出国(境)不在校的研究生,一律先不注册,但
应申请缓注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
研究生回国报到后再
由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4.
经导师安排在国内其它省市实习或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暂不注册,但应申请缓注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研
究生回校后由
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5.
未按规定缴纳 学费等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研究生
应于每年的
8
月< /p>
10
日之前将学费等各项费用存入学校代办
的“中国银行”
借记卡中,具体规定参考《南京医科大学学
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确因 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
费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或申请暂缓交学费,
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予以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但之后在
规定时间内补交费的研究生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6.
研究生应注意遵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与注册相关的
其他要求。
第三章
研究生请假手续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两种。
研究生因专业学习需要而离校(二级培养单位)从事课
题研究、访学、交
流、参加学术会议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因
公请假。因公请假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
单位审核批
准,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请假
4
周 以上,须报研
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事务而请假的,视为因私请假。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因私请假,请假
< p>1周及以下,须经
导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备案;请假
1
周以上,
4
周
及以下,须经导
师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报
研究生院备案;请假
4
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 因病请假,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门诊
部)的证明。
第十二条
请假注意事项
(一)请假期满,必须按时报到销假。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课论:
1.
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学业
活动、擅自离校(二级培养单位)
;
2.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
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研究生一个学期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需办理休学。
第四章
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种。
研究生需到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联合培养、课程
研修等,视为因公
出国(境)
,须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
位同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备案,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申报“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的研究生,参照《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 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自费留学等,
视为因私出国(境)
。
在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限于国家法定假期成行, 须
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在读
研
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申请休
学,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p>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课程学分。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课程应当重修。 p>
特殊情况,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一门课程缺课
(含请假)
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
或者实验课缺实验
1/3
者,课程应当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 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修读同年级
其他类型研究生(如有)的相同课程。重修课程如
停开,应
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
同类课程或高一级课程。
研究生因患急病 、大病或突遇意外伤等导致无法参加考
核,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
核,可以
申请缓考,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
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
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免修课程须符合 学校的相关规定,
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由研究生院批
准。研究生选修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 定第三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
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p>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 br>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
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
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培
养
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 读课
程和完成相关培养环节。硕士生课程原则上安排在第
1
学年
内完成。博士生课程原则上安排在第
1
学期内完成 。各二级
培养单位应关注本单位研究生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
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
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除临床和口腔医学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以外)在学期间均应参加中期考核。凡中期考核合格者,
可继续攻读学位。博士生中期考核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转
为硕士培养或作
退学处理。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由学校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学校认可 的跨校
修读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认定
其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