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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业化与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
一
)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一)
》
2005
年出版以来,
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出现
了新的具有宪法意义或与宪法
有关的事例和案例。
为了反映
2005
年以
来,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进程,特别是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的实际状
况,我们继续编辑
了这本《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
》
。本书共编辑评
述了
32
个中国相关的事例和案例,同时对
2005
年 以来世界各国宪法
实践中出现的宪法判例中选译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
个,
以便读者在
思考中国宪法事例时拓宽研究视野,通过
个案了解正在变化中的各国
宪法实践,从中吸取合理的经验。本书选择的事例,以
2005
年发生的
事例为主,但也选入了《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一)没有包括的
2005
年以前的部分事例和
2006
年的个别事例。尽管本书选入的不是
2005
年以来发生的所有宪法事例,但这些事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人
们对宪法问题的
看法以及我国宪政实践中彰显的某些问题,有助于读
者思考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宪法问题。
一。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
编写这本书的时候,作者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学视野中宪法
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因为在选择宪法事例时就
面临其标准的把
握问题。面对性质各异、形式多样化的事例或案例,
哪些与宪法有关,哪些与法律有关,
哪些事例中存在宪法因素,法律
权利与基本权利之间关系,等等问题是容易让人困惑的难
题。正如作
者在《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一)导论中所说的,由于我国不 实行宪法
诉讼制度,宪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领域,我国也不存在以控制法律为
目标的违宪审查制度。
因此,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
我 国并没有所谓的
“
宪
法案件
”
< p>或“
宪法判例
”
。在这种背景下,合理区分宪 法问题与法律问题
之间界限,分析具体的宪法事例的确存在许多观念、知识和认识工具<
/p>
上的困难。虽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宪法规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某
种现象进行评述,但这种评述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规范性
问题。针对与宪法
相关的法律问题,人们首先需要的是专业化的宪法
学知识体系,用专业性和规范性来判断
社会热点问题。
比如说,人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是否违
宪的争论、对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禁止电动自行车是否违 宪的讨论,
虽然很有学术上的意义,但其评价与分析难于自然地转化为具有规范
性或制度性的实践。
《立法法》
规定,
公民认为行 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按照这一规定,
年
8
月
1
日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了
《关于请 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进行合法性审查
的建议书》
,
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亦于
2006 p>
年
3
月
16
日致
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最近广
东律师上书全国人
大常委会,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行违宪审查等。但至少到目
前为止
1]
,全国人大常委 会并没有正式启动相应的违宪审查机制。由
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实践与程序的安排,我们
很难准确地告诉读者哪
些是
“
宪法问题
”
,哪些是法律问题,为什么需要区分两者界限等问题。
因为并不是任何与
宪法相关的问题都构成规范意义上的
“
宪法问题
”
,
可
以通过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加以讨论和解决。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可以这
么说,当下为人们所讨论的有些话题,本身并不是一个宪法问题,有
可能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宪法规范本身
也不能对该问题
的解决提供具体的导引。在这种意义上,一碰到具体
问题就搬出宪法的思维定势或遇到权
利侵害就
“
拿宪法说事
”
的现象,
对
提高宪法地位有一定的客观作用,也表明法治发展的
“
进步
2]”
,但同
时必须认识到这种现象背后却隐含着有
可能把宪法
“
庸俗化
”
的危险性。
那么,
为什么在有这种学术
“
风险
”
的情况下,
作者还要继续编辑第二本
《中国宪
法事例研究》呢?编者的理论思考和思路是这样的。
(一)宪法问题的基本理解。
首先,宪法问题
与法律问题的界限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从一般
的学术范畴来说,宪法问题存在于宪
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中,即国家
与公民关系之中。
存在于宪法关系中的问 题自然表现为
“
宪法问题
”
,
表< /p>
明其不同于法律问题的性质与特征。以宪法问题为的分析基础,我们
可以再确定违宪与违法界限、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界限。判断违宪
与合宪的基准是一
个国家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判断违法与合
法的基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这里的<
/p>
“
法
”
不包括一个国家的宪法。
3]
因此,宪法问题与宪法调整方式、宪法关系的特点有着密切联系。
p>
其次,宪法问题的特点与类型。在不同宪法文化的国家里宪法问题呈
现出不同形式与类型。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宪法问题首先表
现为普通法院所作出
的宪法性判断,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判例
是标准的宪法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多数是
从法律问题转化而来的)
;在
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的国家,从机制和程序上
,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
界限是比较清楚的,只有宪法法院才有权解释和判断宪法问题,
普通
法院无权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如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宪法问题(主要
是违宪法律)
,则通过三种程序提交给宪法法院判断;一是法官依照职
< br>权自己发现法律问题中存在的违宪因素;二是法官没有发现法律问题
中的违宪问题
,但当事人提出可能存在的违宪因素后,提交给宪法法
院;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违宪
审查请求被驳回时,直接向宪法法
院提出,由宪法法院按照宪法诉愿程序进行的宪法问题
判断。在实行
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国家,哪些主体,通过何种程序,对哪些宪法问题
提出审查要求,法律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实际上,宪法问题与一个国
家
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与宪政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学者彬原
教授认为,宪法问题包
括:宪法条文的解释问题;以法解释技术阐明
宪法条文的意义;
与宪法条 文意义相关的宪法政治问题的评价
(违宪、
合宪)
问题。
4]
他同时把宪法问题分为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与作为
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两种。在他看来,宪法问题一方面通过具体的规
则(规范)来体现
,而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生活问题。
5]
所谓生活问题实
际
上指宪法与公民生活之间的相互联系,宪法成为公民生活的规范。
可以说,一般意义上的
宪法问题是指以宪法规范为基础的、与公民生
活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宪法意义的事实。<
/p>
再次,
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可以转化的。
由宪法问题的特点所决定,
在不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
两者是可以 相互转化的。
6]
在宪法实践
中,
我们很 难发现先验的、
“
标准
”
的宪法问题,
< p>具有典型意义的宪法问
题是从一般法律问题转化而来的。
(二)宪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发展的需要
由于
我国宪法不能进入诉讼,没有相关的制度性实践,不能形成严格
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缺乏
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的纽带。本来宪法
世界是规范世界和现实世界两个部分,但缺乏
实际案例的国家中,现
实世界中的宪法魅力是很难体现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现实中寻找可
供
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宪法事例的发现和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能够
< br>满足这一要求。
在宪法学的初学者看来,我国宪法学框架宏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内容贫乏,与政治学的区分似乎不大,与社会实践相隔甚远,似乎不
能解决具体问题。有的学生认为,宪法学课程内容
“
一般 化
”
,
“
重复其
他课程多
”
,
“
大而杂,什么问题都不深透
”
,云云。
7]
这种想法不能说
没有道理
,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是因为宪法学本
身,而是与我国宪法没有具体
细致的实施机制密切相关。列宁在《黑
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至为精当地指出:<
/p>
“
实践高于(理论的)
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
,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