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
级别为考全科
(
< p>四科)
的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具备以下
条件之一者,均可申
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1.
持有药剂学或中 医副学士学位,
并曾从事药剂学或中医工作至少
5
年
p>
;
2.
药学或中医药专业本科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 医药工作
3
年
以上
;
< br>3.
取得药学或中医药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并在药
学或中医药行业工作不少于
1
年
;
4.
药学或中医学博士学位
;
5.
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 /p>
在药学或中
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
二
)
级别为免二 科的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级别为考全科
(
四科
)
的报名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取得药学
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
,
可免试“药学
专业知识
(
一
)
”、
“药学专业知 识
(
二
)
”
,
只参 加“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 p>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
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
,< /p>
可免试
“中药学专业知识
(
一
) p>
”
、
“中
药学专业知识
( p>
二
)
”
,
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 “中药学综合知识
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
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
中药学岗位
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
< br>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
医技、
护理工作的主任
(
副主任
)
医师、
主任
(
副主任
)
技师 、
主任
(
副
主任
)
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
(
副教授
)
等不
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p>
(
三
)
级别为考全科
(
中专
)
的报考条件
< br>取得药学、
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7
年,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
四
)
级别为免二科
(
中专
)
的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
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
学专业工作满
20< /p>
年,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在
202 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继续按免考 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
(
五
)
报考条件相关要求
1.
学历
(
学位
)
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
学位, p>
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
学位,
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
的学历、
学位证书为凭证,
只取得肄业证
书、
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
成
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
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
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
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
颁发的学历证书,
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
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87)
教计字
105
号
)
,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
学士学位后,<
/p>
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
学位,
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
课程获得
的
“双学位”
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
“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
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
/p>
(
专科
)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
< p>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
年
)
》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
( p>
专科
)
专业目录
(2015
年
)
》
等规定,
对
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