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2011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
2005
年 p>
3
月颁
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p>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
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 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
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 p>
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
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 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
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
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
部门批准,
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
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
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
(
以下简称校医院
)
根据《大
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
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
许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后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
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
入学资格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
复者,可
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p>
4.
凡属弄虚作假
、
徇
私 p>
舞
弊取得学籍者
,
一
经
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注册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1.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 /p>
2.
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
由所在院
(
系
)
负责加盖注册印章,
否则注册无效
。
3.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
< p>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
册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
< p>,经
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 期相关的课程,
并在
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因不按规定申 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
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学制
各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六条
修业年限
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
4< /p>
年,
在
校
修
业
年 p>
限
可
为
3-6
年
, p>
在校最长
修业年限为
6
年。
本 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按
期
(4
年)毕业者,在未达到退学条件情况下,可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
在毕业
资格审查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随下年级修读课程。
第七条
学分
1.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
业资格的
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
必修、限选课学分不得以其它课程学分代替。必修和限选课已
取得学分如超出教学计划
规定的学分要求
,
在满足教学计划对各类课
程要求学分的
前提下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3.
学生参加学校或院 p>
(系)
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
经学校有关部门
审核合格者,
可获得相应的任选课学分并替代任选课,
在校期间此项学分
最高不超过
3
学分。
(1)
校组织单位申报、教务
处审核合格,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满
60
学时
者,可获得
0.5
学分。
(2)
学 生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论文第一作
者可获得
1< /p>
学分、第二作者可获得
0.5
学分。
(3)
应征入伍者可适当增加其全校任选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
3 p>
学
分。
(4)
因故中止辅 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的辅修或双学位专
业的课程学分可转换成本专业任选学分
,
具体按照
《大连海事大学本
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选课学习与免听
第八条
选课
1.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一般由学校推荐、学
生确认
,
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
选课结果作为记载成绩的
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2.
对于已修课程,学生可以按选课规定重新选课学习,并取高
分登录成绩。
对于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学生也 可按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申请补考。
< br>3
.应届毕业生在拟毕业学期,除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外,原则
上
不能选修其他课程。如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
批准,可选修
13
周
(
含
)
前结束的课程
。
4.
结业生不可选课。
第九条
免听
1
.
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
重修课程与新修课程
(不含任选)
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可以免听重修课
p>
程。
2
.政治理论、思想教育、军 事理论、体育、实验及实践教学环
节不准申请免听。
< br>3
.
免听手续:
学生须于开课一周内填写
“ 申请免听课程审批表”
,
经本院
(
系
)
的指导教师批准后,提交给任课教师。办理免听后,学生
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方可参
加期末考
试。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4
.
学生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的课程,
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两门。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 并参加
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
所
选课程考
< p>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含试内)与考查两种。
1.
p>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
满
60
分者为及格,
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2.
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 /p>
优秀(
A
)
(
90
分 及以上)
、良
好(
B
)
(
80-89
分)
、中等(
C
) p>
(
70-79
分)
、及格(
D
)
(
60-69
分)
和不及格(<
/p>
E
)
(
59
分及以下)
]
计分,取得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成绩
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个别环节可采用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
,
通
过者取得该环节学分。
3.
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 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
进行。
4.
各类课程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
则。
开课初,
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 情况不
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
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学期
初补考,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
1.
一学期累计旷 课超过该门课程课内学时的
1/4
者
(
任课教师随
机点名或抽查
4
次记录在册
)
< p>。无故迟到或早退3
次计旷课
2
学时。
2.
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 者。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 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部)
、市级各种大赛者,可按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
p>
对部分课程成绩进
行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 后三个
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
,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查分申请。经学 院
(系)
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
经开课教 师所在院
(系)
主管教学副院长
(副主任)
批准,
由教学系
(教研室)
主任负责核查。
如有错误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
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
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价指
标。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A
(优秀)
~
4.5
90-100
分
~
4.0
、
4.1
…
5.0
B
(良好)
~
3.5
80-89
分
~
3.0
、
3.1
…
3.9
C
(中等)
~
2.5
70-79
分
~
2.0
、
2 .1
…
2.9
D
(及格)
~
1.5
60-69
分
~
1.0
、
1 .1
…
1.9
E
(不及格)
~
0
<60
分
~
0
二级分制成绩:通过对应绩点
3.5
, 不通过对应绩点
0
。
课程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
课程学分绩点
Σ
课程学分
第六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七条
缓考
1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过
2
门
。
未
经
批准不参加考试
,
其成绩记为
“
旷考”
。
2
.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考试前
< br>向所在院
(
系
)
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
(
填写缓考申请单
)
,同时提
交相关证明。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
为“缓考”
p>
。
3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 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实
际补考成绩降低
10
分标准记载, 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试”
。如补
考成绩降低
10
分后为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
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最多只有两次补考机会<
/p>
,
第一次为免费
补考
,
< p>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第二次按规定交费补考,在第八学期由
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具
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执
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 业或不
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
一学期请
病
、
事
假
缺
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
(
因病还
需经校医院审核
)
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 计不得
超过两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已考核的课程成绩均为有效,尚
未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 续离校
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院(系)直接
执行办理其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
在校注册
生的待遇
(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
的事件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
按
《大
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 业
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
(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
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系)审核合格后
,报
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
< br>学。
2
.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p>
,
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
经所在学院
( 系)
审
核
,
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 续。
3
.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需编 入下年级学习,并执行新编入年
级的相关规章制度
,
根据 新编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新
编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
资格。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优秀生选专业
1.
为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
潜质,
学校给 予优秀学生在修完第一或第二学期课程后一次重新选择
专业机会。
2.
报名资格
(
1
)品德优良,无纪律处分(含校内通报批评)
;
(
2
)成绩优良。
3.
报名及录取人数
(
1
)
符合报名资格者均可报名。
其中成绩优良的最低标准 为教学
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
绩点不低于
3
。
(
)
各专业可接受的优秀生选专业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
(系)
确
定申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并在全校公布。
4.
录取原则
根据学校公布的
各专业可接受人数,以学生申报的拟重新选择的
专业为单位,
按原专业年 级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
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
优确定录取名单。
5.
工作程序
p>
(1)
学校于第一、第二学期末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的重新选专业优
< p>秀生人数;
(2)
各院(系)根据报名资 格组织学生填报选专业志愿,每个学
生可填报一个志愿;
(3)
各院(系)审核并确定优秀生选专业报名名单并在全院(系)
< br>范围内公示后按要求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对 各院
(
系
)
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录取原则确定 优
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
(5
)
教务处汇总优秀生选专业公示反馈情况,并报主管副校长批
准后在全校
公布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
(6)
原院(系)根据教 务处下达的“学籍处理通知”负责通知录
取的选专业学生至转入院(系)报到;
(7)
转入院(系)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提出
报告由教务处
负责审核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
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
专业
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
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
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
低录取分数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专业者;
(3)
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4)
有转学经历者;
(5)
有转专业或调整专业经历者;
(6)
无正当理由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学校者;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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