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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大学有多少所3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1)解析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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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发(作者:杭世骏)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1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

2005

3

月颁


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p>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


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 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


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

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


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 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


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 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


部门批准,

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


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


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

(

以下简称校医院

)

根据《大


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 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 许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后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


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 入学资格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


复者,可 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4.

凡属弄虚作假

弊取得学籍者

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注册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1.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 /p>


2.

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

由所在院

(

)

负责加盖注册印章,


否则注册无效 。


3.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

< p>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 册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

< p>,


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 期相关的课程,

并在


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因不按规定申 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


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学制






各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六条

修业年限


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

4< /p>

年,

3-6

在校最长


修业年限为

6

年。

本 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按


(4

年)毕业者,在未达到退学条件情况下,可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


在毕业 资格审查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随下年级修读课程。


第七条

学分


1.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


业资格的 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

必修、限选课学分不得以其它课程学分代替。必修和限选课已


取得学分如超出教学计划 规定的学分要求

,

在满足教学计划对各类课


程要求学分的 前提下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3.

学生参加学校或院

(系)

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


经学校有关部门 审核合格者,

可获得相应的任选课学分并替代任选课,


在校期间此项学分 最高不超过

3

学分。


(1)

< p>参加学校社团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和科技创新小组活动,经学


校组织单位申报、教务 处审核合格,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满

60

学时


者,可获得

0.5

学分。


(2)

学 生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论文第一作


者可获得

1< /p>

学分、第二作者可获得

0.5

学分。


(3)

应征入伍者可适当增加其全校任选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

3


分。






(4)

因故中止辅 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的辅修或双学位专


业的课程学分可转换成本专业任选学分 ,

具体按照

《大连海事大学本


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选课学习与免听


第八条

选课


1.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一般由学校推荐、学


生确认 ,

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

选课结果作为记载成绩的

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2.

对于已修课程,学生可以按选课规定重新选课学习,并取高


分登录成绩。

对于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学生也 可按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申请补考。

< br>3

.应届毕业生在拟毕业学期,除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外,原则


上 不能选修其他课程。如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


批准,可选修

13

(

)

前结束的课程


4.

结业生不可选课。


第九条

免听


1

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

重修课程与新修课程

(不含任选)


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可以免听重修课


程。


2

.政治理论、思想教育、军 事理论、体育、实验及实践教学环


节不准申请免听。

< br>3

免听手续:

学生须于开课一周内填写

“ 申请免听课程审批表”






经本院

(

)

的指导教师批准后,提交给任课教师。办理免听后,学生


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方可参


加期末考 试。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4

学生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的课程,

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两门。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 并参加


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

选课程考

< p>
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含试内)与考查两种。


1.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

60

分者为及格,

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2.

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 /p>

优秀(

A

90

分 及以上)

、良


好(

B

80-89

分)

、中等(

C

70-79

分)

、及格(

D

60-69

分)


和不及格(< /p>

E

59

分及以下)

]

计分,取得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成绩


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个别环节可采用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

,


通 过者取得该环节学分。


3.

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 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


进行。


4.

各类课程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


则。

开课初,

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 情况不


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






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学期


初补考,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


1.

一学期累计旷 课超过该门课程课内学时的

1/4

(

任课教师随


机点名或抽查

4

次记录在册

)

< p>。无故迟到或早退

3

次计旷课

2

学时。


2.

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 者。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 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部)

、市级各种大赛者,可按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

对部分课程成绩进


行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 后三个


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

,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查分申请。经学 院


(系)

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

经开课教 师所在院

(系)


主管教学副院长

(副主任)

批准,

由教学系

(教研室)

主任负责核查。

如有错误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

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


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价指


标。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A

(优秀)

4.5

90-100

4.0

4.1

5.0






B

(良好)

3.5

80-89

3.0

3.1

3.9


C

(中等)

2.5

70-79

2.0

2 .1

2.9


D

(及格)

1.5

60-69

1.0

1 .1

1.9


E

(不及格)

0

<60

0


二级分制成绩:通过对应绩点

3.5

, 不通过对应绩点

0


课程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

课程学分绩点


Σ

课程学分


第六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七条

缓考


1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过

2


批准不参加考试

,

其成绩记为

旷考”


2

.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考试前

< br>向所在院

(

)

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

(

填写缓考申请单

)

,同时提

交相关证明。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


为“缓考”


3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 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实


际补考成绩降低

10

分标准记载, 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试”

。如补


考成绩降低

10

分后为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

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最多只有两次补考机会< /p>

,

第一次为免费






补考

,

< p>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第二次按规定交费补考,在第八学期由


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具 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执


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 业或不


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

一学期请

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

(

因病还


需经校医院审核

)

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 计不得


超过两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已考核的课程成绩均为有效,尚


未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 续离校


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院(系)直接


执行办理其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


在校注册 生的待遇

(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 的事件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

《大


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 业


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


(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 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系)审核合格后 ,报


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

< br>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

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

经所在学院

( 系)


,

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 续。


3

.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需编 入下年级学习,并执行新编入年


级的相关规章制度

,

根据 新编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新


编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 资格。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优秀生选专业


1.

为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


潜质,

学校给 予优秀学生在修完第一或第二学期课程后一次重新选择


专业机会。


2.

报名资格


1

)品德优良,无纪律处分(含校内通报批评)


2

)成绩优良。






3.

报名及录取人数


1

符合报名资格者均可报名。

其中成绩优良的最低标准 为教学


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


绩点不低于

3


< p>2

各专业可接受的优秀生选专业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

(系)


定申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并在全校公布。


4.

录取原则


根据学校公布的 各专业可接受人数,以学生申报的拟重新选择的


专业为单位,

按原专业年 级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


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 优确定录取名单。


5.

工作程序


(1)

学校于第一、第二学期末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的重新选专业优

< p>
秀生人数;


(2)

各院(系)根据报名资 格组织学生填报选专业志愿,每个学


生可填报一个志愿;


(3)

各院(系)审核并确定优秀生选专业报名名单并在全院(系)

< br>范围内公示后按要求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对 各院

(

)

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录取原则确定 优


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


(5 )

教务处汇总优秀生选专业公示反馈情况,并报主管副校长批


准后在全校 公布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


(6)

原院(系)根据教 务处下达的“学籍处理通知”负责通知录






取的选专业学生至转入院(系)报到;


(7)

转入院(系)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提出


报告由教务处 负责审核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

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


专业 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

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


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

低录取分数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专业者;


(3)

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4)

有转学经历者;


(5)

有转专业或调整专业经历者;


(6)

无正当理由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学校者;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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