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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官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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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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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钟任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发表时间:

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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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

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


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

,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8

44

号文件及鄂卫发〔

2004


102

号 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

2004

〕第

19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


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 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 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


第二条

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 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 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


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 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


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 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 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


市第一医 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

凡在我校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


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 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


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 、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


年。


第四条

转诊及医药费的报销


( 一)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的,校医院经治医


生根据 病情开出转诊单,

经院长核实签字后,

方可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

转专科指定医院需


经校医院主管院长批准。转校外医院就诊,急性病一次可取

< p>2

4

天药物,慢性病只能取

1


周药物,

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凡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而在校外医院 就诊者医药费不予报


销。


(二)对校医院医师的有关规定。

1

、医师应按国家处方管理

< p>“

急三慢七

(急症三天,


慢性病七 天)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半个月。

2

、医师应认真执


行学校公费医疗规定,严格转院就诊手续,坚持病历书写制度。


(三)医药费报销比例


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

< p>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

的原

< br>则,规定各类人员各类医院报销医药费自费的比例如下:


1

、门诊医药费自费比例:


2

、住院医药费自费比例:


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 汉大学中南医院

2

所医院全年门诊、住院医药费

3

万元以


内的部分个人承担

30%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

25%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 br>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

20%

10

万元以上 的部分个人承担

15%


(四)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据实报销。

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 收据


不予报销。检查费的报销办法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单项检查费超过

2 00

元的,其检查费个


人自费

5%


第五条

危重病人可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其医药费报销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六条

凡我校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者,

因急症直接在校外指定医院就医的,

就诊后及时


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因急症直接


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不予报销,住院者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 属实后按个人承担


40%

比例报销。

报销时必须携带就诊 医院急诊时的病历记录、

诊断证明书、

盖有急诊章的医


药 费收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

急症可在当 地医院治疗,

返校后凭单位领导签字证


明、急诊时的病历记录、盖有急诊 章的医药费收据,按第四条第三款报销。


第八条

离开武汉休假、

探亲的在职教职工因患 急病在当地医院就诊的,

其医药费经核


查病历记录属实后,门诊报销

50%

,住院报销

70%

,一次报销最高限额为

150

元。限每年


第四季度报销一次。


第九条

离退休后长期 在外地居住的教职工,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市级以上公立医


院就诊,限每年第四季度报 销一次。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门诊个人承担

40%

,一

< br>年报销最高限额

1800

元,

住院个人承担

20%

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用药不予报销,

无病历记


录者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生在外地实习、

回家休寒暑假期间患 病者,

可在当地医院就诊,

门诊按国家


核拨公费医疗数每 人每月

5

元报销

,

超过部分自理。确因急病住院者 ,回校后凭住院病历、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报销

50%

。非急诊住院的医


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

学生住院住普通病房,

住院床位费按甲级医院最高普通病房床位费


按报销比例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因抢救、

手术后的特殊床位费, 可参照第四条第三


款住院医药费比例报销;

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普通 病房治疗,

对不愿转者,从病情稳定


后起,

其住院床位费 的报销按普通病房处理。

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

可住干

< p>
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可按第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凡在指定医院就诊,

由医院开出的中 草药处方,

应回校医院取药,

在校外医


院取中草药不予报 销。


第十三条

< /p>

校医院已经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校医院检查

,

如需转诊检查

,

需经过校医院


同意。单项检查费超过

200< /p>

元的检查项目或作重复检查的,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有明显变化

,

或发现新的病变的

,

其检查费个人自费

30%,

如果检查结果为阴性或与原有检查结论基本相


同的

,

其 检查费个人自费

60%

如果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外医院检查 者,

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患癌症的病人,其治疗癌症的专项药品费、检查费自 理

5%

,治疗其他疾病


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同其他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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