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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学生意外附加险的相关规
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
[2007]64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斩行规定
的通知》的文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
津市卫生局津劳社局发
[2007]133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特
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
津市财政局津劳社局发
[2008]14
号《关于建立学生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天津
市教育委员会津劳社局发
[2008]31
号《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老生参保由所在学院负
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保费每人每
年
100
元 人民币,个人缴纳
60
元,政府补助
40
元。学生 按学制年限一次
性交费。新生参保入学时由财务统一办理交费事宜。
< /p>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生,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
100
元。
学生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院负责认定,并填报审核认定表,对
于符合重度残疾、
享受地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
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
凭证:
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
,
< p>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
。
1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
认定
,
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
保障金领取证》及
街道
(
乡镇
)
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 明。
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认定的凭证为
《天
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道(乡、镇)出具的
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
员证明。
享受国家助学贷
款的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身份,认定凭证为院校
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生本人国家助学
贷款借款合同。
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
(包含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
< /p>
学生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
销。在一个年度
内,学生发生的
18
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
报销:
1
、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 准为
500
元,报销比例为
55%
。 p>
2
、
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
起付标准为
300
元,
报销比例为
60%< /p>
。
3
、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为
65%
。
参保学生住院时,应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卡和相关
证件,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
门诊特殊病是指:肾透析、肾移
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
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
病;血友病;肝移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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