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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 部门
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 的
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
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
为
广大师生员工
健康服务
,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 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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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
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
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
按照《北 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
)办公室、人事
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
、离退 休人员处
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
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
人员组成,负责
日常工作。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
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
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
自费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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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医规定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 在校
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
纳。
教职工、
学生缴纳
20%
,
退休人员缴纳
10%
;
离休人员和享受
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
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
费用自
理。
第六条
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 病不得超过
3
日量,慢性病不
超
7
日量,
行动不便的可开
2
周量;
患高血压 、
糖尿病、
冠心病、
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
、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
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
/p>
1
个
月量。
第七条
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 诊
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
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
2
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
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
开具转诊单的医
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离退休 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
近方便医疗的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的医院,
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
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
心登记
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
比例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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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医院选定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变更。
离退休人员去北医三院需要转诊,到自选医院就医不需要转
诊。
离退休人员因异地安置,长期在境内其他省市居住,需 在当
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领取《北京市
公费医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
,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批
准后,在异地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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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患急重症可到就近一家
公立医院就诊
(限本次急诊)
。
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
历
、
急诊药品处方及急诊费用收据
(均须加盖急诊章)
方可报销。< /p>
如需复诊的,按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差、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期 间患
急危重病,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一所公立医院看急诊。报销时须持
所在单位开具的外出证明、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急诊药品
处方和急诊费用收据
(均须加盖急诊章)
。经审核合格给予报销,
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p>
第十一条
凡 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学生,代表我校以外
的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必须在借调协议上
注明在借调期间如发生伤、病由借调单位负责全部医疗费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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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批转自行借调者,借调期间医药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因病休学一 年内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选
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与休学病因相关的疾病治疗费用按规
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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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报销时须持休学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和收据。
第三章
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申报门诊医疗费用须提供申报
材料如下:门诊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收据、门诊收费明细
、处
方、转诊证明等。
第十四条
经校医院同意转院并开具转诊单去合同医院(北 p>
医三院)或专科医院就诊,以及退休人员自选的一家医院就诊的
医疗
费报销比例:
(一)教职工、学生医疗费个人负担
20 %
;
(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个人负担
10%
;
(三)离休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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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
院、解放军第三
〇
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
京回龙观
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
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
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
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限
心血
管疾病)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
、北
京积水潭医院
(限骨科疾病)
、
< p>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
神经外科疾病)
。
第十五条
医药收费单中凡标明“ 部分自费、②或乙类”项
目的自付比例先扣除
10%
后再 按原规定报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及单项费用在
200
元 以上的检查费、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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