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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
00
8
〕1
19
号
)
、
《山东省人民政
府
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
施意见》
(
鲁政办发〔
2
0
08
〕
< p>72号)等政策规定
,
结合泰安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p>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按照属地
管
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
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
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
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
< p>,加强指导、
调度
和督促检查,
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
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
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
生提供质优
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
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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