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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高值医用
材料报销限价的通知
p>
校内各单位、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医疗保障工作,不
断提高
医疗待遇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参照山东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
强省直公
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劳社
[20
07]24
号)精神,将我校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
部分高值医用材料
的报销项目及支付限价做如下调
整:
一、用药范围
我校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
药品目录》(鲁劳社
[20 07]27
号,以下简称省直《药
品目录》)。原执行的《山东省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
录》
(
2001
年版) p>
和
《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
199 9
年版)同时废止。
二、用药管理
< p>省直《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仍按学校
现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的甲、乙类
药品报销比例执
行;备注栏中列明限制使用条件的药品,要严格按限
制规定使用。未按限制规定使用的药品或使用未列入
省直《药品目录》的药品,学校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部分高值医用材料报销限价及管理
我校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的报销项目及
支付限
价,
遵照山东省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
< br>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的通知》(鲁
劳社
[200 7]24
号)
的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
1 p>
)
。
在最高限价之内的部分,离休人员给予全部报销,其
p>
余人员给予报销
80
%;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不予报
销。
离休 人员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仍执
行山东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省直医
疗统管
单位离休干部置入人工器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
社<
/p>
[2004]39
号)的限价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不
予报销。
学校各类人员使 用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
超出最高报销限价的自理部分,不再作为享受山大综
p>
字
[2004]18
号文件申领大病补助的基数。
< p>
四、规范血液制品使用管理
我校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遵照《山东
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
》
(鲁劳社
[2007]27
号)的
规定
执行。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不纳入公费医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