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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2009-07-13 16:15
校长办公室
转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717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
大学生基本医疗
需
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 p>〕119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将大学
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
发〔
〕
4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
院、成人院校
)、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
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费用筹集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
年
100
元,其中个人缴纳
20
元、财政补助
80
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
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家庭的大学生,个人
缴纳
10
元、财政补助
< p>9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
共同分担,具
体如下:
1
.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 补助
80
元,其中:
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
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
90
元。
2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每人每年分别补助
40
元,
其中:
城乡低 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
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
45
元。
3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
40
元;
其中:
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
由中央财政和市级
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
45
元。
(三)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 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
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
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 多种途径给予
资助。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
原则,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及其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
照自愿的原则,
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
西安市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
,
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
登
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户
籍所在区
民政、
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 、
核定个人缴费数额。
(二)大学生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
年
9
月 p>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
9
月
1
日至 次年
8
月
31
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 额缴
费;每年
12
月
31
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
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
保手续。
四、医疗待遇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门诊治疗意
外伤害、门诊治
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
和生育)。
1
.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 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
病。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
统筹
基金按
50%
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 p>1000元。
对于自 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
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
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
发生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 br>
2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 、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
服抗排斥药。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治疗上述疾
病时,统筹基金按
60%
比例支付,具体 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相关规定执行。
3
.
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按我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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