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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
2015
年
4
月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满足广大参保大学生的基
本医疗需求,构建良好的就医管理秩序,保障我校大学生医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
进一步规范我校医院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008
)
119
号
]
及上海市《关于
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沪人社医 p>
(
2011
)
45
、
7 83
号
]
、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 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沪人社
医(
201 4
)
37
号
]
的要求,且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依据上海市医保政策变动同步调整。
一、参保对象
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包括
在校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研究生)
,
不包含由单位派遣到我校就
读、各类在职学习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人员。
二、缴费方式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
“
居民医保
”
)
的大学生实行个人缴
费机制,其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及
同步调整(
2015
年度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p>
90
元
/
年
/
人)< /p>
。符合规定的大学生入学后缴纳下一
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并通过
审核后方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其
中,入学前原享受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入学
后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
待遇。
三、享受期限
自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学
生证和校园一卡通)
,并于新生信息录入校医
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分院)大学生医保系统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居民
医保待遇。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延长学制等手续的,在此期间如已缴纳本学年居
民医保费用可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学业结束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
销学
籍之日起,普通门急诊即停止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医保年度结
束(
12
月
31
日)前,若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毕业大学生,如发生
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我院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报销事
宜。
四、支付范围
参保大学
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后的用药、诊疗项目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
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行办法》
(据沪府发〔
2007
〕
44 p>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医管理
参保大学生就医时,需执行定点医疗与转诊制度。其中涉及普通门急诊就医
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
1
、附录
2
;涉及住院治 疗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
3
;涉及大病
医疗的相关规定详见
附录
4
;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详见附录
5
;门 急诊流程详
见附录
6
。
六、其他
1.
参保大学生应 诚实守信、合理就医、严禁浪费。对违反本细则者,可按学
校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医保
相关规定者,可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办法》
(
2011
年
1
月
30
日上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60
号公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取
消其医保
资格直至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本细则由校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
。
网址:
,进入
“
学生报销
”
查询详细大学生医保制度内容。
附录
1
:
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相关规定
一、校医院就诊
参保大学生患病后需同时携带
本人学生证及校园一卡通,至同济大学校医院
(包括四平路校区校医院、各校区卫生所或
医务室)就诊。
二、转诊
若
病情需要转外院诊治,需由经治医师开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转
诊报销凭证》<
/p>
(以下简称
“
转诊凭证
”
)并经校医 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同意,可至
校指定医疗机构(首选上海市同济医院、新华医院、安
亭医院)就诊。每份转诊
凭证仅限使用一次。
如需在定点以外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手续同转诊,但需经门诊办
公室或医务科
同意并完成登记备案,且不得在转诊指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费用支付
至校医院就诊者,个人需自负<
/p>
10%
的医疗费用(结账时自动扣除)
。
至外院就诊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附录
2
处理。
四、注意事项
1.
就医时应 同时携带本人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就医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如
有遗失可及时到四平路校
区校医院门诊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
出借或伪造 就医证件、医疗报销凭证的,一经核实,其费用自理,并处以
一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医保资格一年,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
纪校规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p>
3.
妥善保存就医记录册、化验或检查结果、相关单据 或发票,及转诊凭证等
资料,以备再次就诊或报销费用时使用。
附录
2
:
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报销比例
参保大学生门急诊就医的定点医
院为校医院,在校医院以外(简称外院)就
诊为校外门急诊就医。
p>
对校外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设置的年度自费起付线为
300
元。年累计超
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
6 5
%,个人自负
35
%;在
二级医院就医
的,由学校支付
55
%,个人自负
45
%;在三级 医院就医的,由学校
支付
50
%,
个人自 负
50
%。
其中由学校支付部分需按规定时间至校医院审核报销。
年度自费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人员每年门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
险支
付范围的,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
p>
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报销范围
(一)校医院转诊
因疾病诊治需要,经治医师
开具转诊凭证,并经校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
同意,转诊至校指定首选医疗机构进行进
一步检查治疗。
(二)急诊就医
1.
住校学生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当地因急病急诊就医者(本市学生 复诊应
到校医院就诊)
;
2.
非住校学生在当地因急病急诊就医者(复诊应到校医院就诊)
;
3.
在外地实习、见习、因病休学等期间因急病在当地急诊就医者;
4.
因突发危重急病需就近医院抢救治疗者。
(三)其它情况
1.
患慢性 疾病,经校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登记备案,获同意后在指定医
疗机构治疗者;
2.
休学期间,上海户籍学生应在校医院治疗,外地学生可 在当地指定一所县
级或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3.
已婚女生因第一次人工流产或分娩者(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
三、报销项目
具体报销项目范围参照《上海市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
、
《上海市基本医
疗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
年版)
》
。
需特别指出的是,门急诊就医治疗用药以西药和中成药为主;不得重复
、超
量开药;急诊治疗口服药限
l
~
3< /p>
天用量,静脉输注用药限
1
天用量。
四、非报销项目
1.
不符合本文二、三中任何一项规定者;
2.
就医挂号费、病历及磁卡等工本费、出诊及会诊费、特需医疗费;
3.
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在外院就诊者;或虽经同意转诊,但未在指定 医疗机
构就医或未针对转诊项目就医者;
4.
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者;
5.
市物 价局、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诊
疗项目、医疗服务设
施和药品费用;
6.
外院诊治中所涉及的中药汤剂、针灸及理疗等费用;
7.
外院口腔科、五官科、皮肤科治疗的费用(急救处理或转诊就医者 除外)
;
8.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所发 生费用:如各种美容、整形、矫形、体检、保健、
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无痛服务、科研
和临床试验等;
9.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杀、自 残、酗酒、吸毒、性病、医疗事故、不孕
不育、非计划生育、牲畜咬伤及其他意外伤害等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
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0.
预防接种所涉及费用;
11.
在入学前即已患病,入学后仍需继续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 费用;
或隐瞒既往病史,入学后发病需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12.
某些特殊检查
[
如
X
线计算机体层扫描(
CT
)
、核磁共振 (
MRI
)
、纤维肠
镜、血管造影等
p>
]
或治疗项目(如生物制品、抗排异药物、提高免疫力药物等)所
发生的费用。如确因疾病需要,需在校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备案并获同意,
且不
得在指定以外的医院就诊。
五、报销手续:
报销时请本人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门(急)诊病历、转诊凭
证、医疗费原始发票、明细清单、医保定点医院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非住校学
生报销
急诊费用还需提供宿管科出具的非住校证明。外地见习、实习者需提供外
出证明。以上资
料均需原件。
六、报销时间、期限:
1.
报销时间:四平路校区为每月第一、第二周的星期三,上午
8
:
30
-
11
:
00
,下午
13
:
30
-
16
:
00
;嘉定校区为每月第一周、第 二周的星期二,上午
8
:
30
-
11
:
00
,下午
12
:< /p>
30
-
15
:
00
; 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停止。如有变化以校医
院医务科通知为准。
2.
报销期限: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内报销,特殊情况下应于 次年三
月底之前完成报销。毕业生应于学籍注销前办理,过期无法受理。
七、报销地点
四平路校区为校医院急诊大厅<
/p>
114
室;嘉定校区为
F
楼
1
楼大学生事务中心。
八、报销流程(详见附录
5
)
需先登录
“
同济大学师生医疗服务系统
”
()
,采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用
户名和密码登录后,
进入
“
学生报销
”
的
“< /p>
填报发票
”
目录,
需报销的发票填报提交完
成后,学生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3
:
附录
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因病住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