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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
〕
119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
意见》
(鲁政办发〔
2008
〕
72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
参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
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
。
同时,
适当兼顾意外
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 、调
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
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
/p>
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
价
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
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
投入,为参
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
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 办高校)中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
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
100
元标
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
40
元,政府补助
60
元。属于
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
元,政府补助
90
元。
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 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
校由省财政负担,
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
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
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 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通过医 疗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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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 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 学时,统一组织办理
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
p>
止到
10
月
15
日。具体期限 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学校按
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
及时足 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
注销
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
1
月
1< /p>
日至
12
月
31
日。
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8
年底前的在校生,
2009
年
3
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
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
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 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
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办法执行。
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
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
< p>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
元的标
准,拨付高校建立
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学生在定
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
于
50%
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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