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
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
〕 p>
119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
2009
〕
< p>54
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
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和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学生工作部。
b5E2RGbCAP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p>
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相结合的
保障方式,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p1EanqFDPw
第四条
医疗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
小学生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
1 / 4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执行
。
DXDiTa9E3d
分则
第五条
缴费和补助
(一)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
115
元,其中财政补助
80
元,个人
承担
35
元。医保卡收成本费
15
元。收费标 准如有变化,参照有关文件执
行。
RTCrpUDGiT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卡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长春市医疗
保险
管理中心。
(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六)商业保险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
100
元。< /p>
(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 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
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
6
万元。
(三)
起付线以上
5000< /p>
元以下
(含
5000
元)
补偿
65%
;
5000
元至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补偿 p>
70%
;
10000
元至
30000< /p>
元
(含
30000
元)
补偿
75%
;
30000
元至
50000
元补偿
80%;
患白血病及 其他恶性肿瘤的
50000
元至
60000
2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