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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
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 本
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 119
号)、
《安徽省
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教办
[2008]6
号)、
《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
[2009]1
号)、《关于做好
2009
—
2010
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教秘
[2009]405
号)
和
《关于印发在 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 政办
[2009]22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非在职研究生
(以下简称大学
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一年以内的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
我校在校大学生自
2010
年< /p>
9
月
1
日起,
统
一纳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实行住院、
门诊特殊病统
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暂不再组织集体购
买商
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p>
来自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来自本校的在
职研究
生执行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校 医院牵头,
各学院及相关
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大学生 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
(一)
校医院
(医保办)
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 /p>
协调、
实施、管理、监督和普通门诊管理、医疗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学院负责: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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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1
.向本学院大学生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
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p>
.
负责为本学院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
信息采集和缴费等工作。
3
.负责大学生假期、实习期间因病在外地住院医疗 费用报销所
需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校医院。
4
.建立本学院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信息档案、办理参保大学生 p>
的各项信息变更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
责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大
学生医疗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参保大学生普通
门诊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p>
(四)
校医院负责大学生的校内医疗,
< p>医疗管理及普通门诊医疗
费报销等工作。
(五)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配合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等
部门做好大学生
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
列
标准筹集: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
35
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对参保大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每人每年
120
< p>元标准补助。其中: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40
元、
省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80
元标准补助。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学院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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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应于每年
9
月
1
日—
9
月
< p>12日,按年度一
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
35
元);财务处代收后,应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
9
月
20
日后入学、
转学或毕业、
退学的,
各学院应及时到校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补充登
记、缴费手续或注
销登记手续。
大学
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
发生转学、
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
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第四章
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p>
(二)
享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 权。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遵守学校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十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
为
每年的
10
月
1
日至次年的
9 p>
月
30
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
门诊特殊
病的医疗费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市医保基
金)合计最高
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12
万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
大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校学生医保基金)
合计最高支付
限额为每人每年
2
千元。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 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应及时将大学生
参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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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保信息传送给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
< br>将参保大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
确保参保大学生及时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
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
< p>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
学籍管理规定已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
间,所在学院到校医院(医保办
)为其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
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 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
普
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
由合 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市
医保办)
以我校当年 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
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人
每年
30
元的标准,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 拨付我校使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
住院
及门
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
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诊疗
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
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
费用,
先由参保大学生自付一定的比 例,
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
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围可登陆合肥劳
动保障网查询(网址:
)。
第十五条
大学生因病在合肥市城镇居 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医保基金按照下列
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
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
300
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
300
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
30%
,基金< /p>
承担
70%
。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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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保大学生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其医疗费用在
200
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
200
元以上 部分,个人承担
25%
,基金
承担
75%
。
(三)
参 保大学生在一级定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
的,其医疗费用在
100
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
100
元以上部
分,个人承担
20%
,基金承担
80%
。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
假、
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
300
元以下部 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
300
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
30%
,基金承担
70%
。
第十六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
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
范围内的门诊特殊< /p>
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
30%
,基金承担
7 0%
。
第十七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 p>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疑难或重大疾病、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
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省有关部门政
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
所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不设基金起
付标准
),由个人和校学生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个
人承担
30%
,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
70%
。 p>
(二)
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同意在学校指定的校外 定点医院就诊
发生的普通门诊检查费、治疗费(不含药费),个人承担
4 0%
,校
学生医保基金承担
60%
。 p>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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