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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师范大学排名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wnload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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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杭苣舸)


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 本医疗需求,

完善我校学生的


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

119

号)、《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


政办发[

2009

21

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规


2009

10

< p>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 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

[200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

按照国家、

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


通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商


业医疗保险、

< p>日常门诊医疗和困难补助四条途径来保障大学生的医疗


需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 招生就业


工作处、教务部、研究生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和校医院等

< p>
单位为成员单位,

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


及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


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


办 ”),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 施。


第四条

鼓励大 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参加商业补


充医疗保险。通过参 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为在武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生、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含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生参加


医保和商业保险后 ,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住


院医疗待遇。


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第三章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

在新生入学时


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

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缴费


标准,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


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 、研究


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

9


1

日至

10

31

日,

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


由 教务部、

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供可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资


料电子 版,各院系确定拟参保人员和人数,每年

10

25

日前将参


保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院系专业等注册信息录入大学


生参保注册电子表,

并同时将加盖院系公章的纸质注册表提供给大学


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九条

财务部按第六条标准在入学代 收代缴费中支付医疗保险款,


并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

大 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


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条

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

9

1

日(新生从


参保之日起)至次年

8

31

日。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 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


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 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


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p>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学校发


放的就医证件,

停止大学生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

所缴纳当年 的参保


费不退。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六章

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 /p>

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目


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 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

普通 门诊: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门诊


定点医院包括武汉大学人民医 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


医院、

< p>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等四所综合医院。

特殊病种经校医院专科


医生诊 断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包括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医


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精神病 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


医院烧伤科等五所医院。

除以上 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


普通门诊就诊的非定点医院。


2.

门诊重症: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重症疾病建议选择校医院作为定< /p>


点医院,

其他疾病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


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

< p>住院: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


院住院就医(武汉市 定点医院

300

余家,武汉市主要社保定点三级、


二级医 院见附件

1

)。


第十三条

学生商业 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



第七章

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四条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


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


构。

大 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

4

个医疗点就诊,


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 br>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相关医生开具转诊


单,

< p>到指定医院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

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


诊项 目。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 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因急症


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 立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

< p>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

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


本人身份证 。


第十六条

因医保 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

可申请办理


转院手续。

< p>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

如需转到本市转诊


医保定点医 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

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


或专科医保定点 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


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

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


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 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


定点医院住院的,

应在

3

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

医保办需在大学


生入院的

7

日内,

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医保


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异地 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休学、实习、在外地


学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 地(省内)的医保定点


医院就医,

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规定详见相关条款。



第八章

门诊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普通门诊


1.

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 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


10%

,定点医院医疗费报 销

70%

,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

60%

。在


一个保险年度内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限

4000

元(学校 支出额,


下同)。外地实习期间、交流到外地的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

< p>
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寒暑假学生外地急症就诊,

门诊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60%


报销限

100

/

月。

休学一年期间门诊 医疗费报销

60

%,

报销限

1200


/

年。


2.

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


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 门诊医疗费

(含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部分)

每年


报销

2

次。

报销时间一般定在每学期末。

报销时需有如下材 料:

校内


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收据(背面加盖院系公章) 、处


方电脑付联、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学生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


3.

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见附件

2


第二十条

门诊重症


1.

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 理相关手续:需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


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

病历等资 料到大学生医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到


区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p>

由社保处指定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


行病情鉴定。符合条件者,

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


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 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应持门


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 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

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


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

70

%(就诊时


只需支付自己应付 部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


规定如 下: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 放


化疗

100000

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0

元。


高血压

III

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 并感染或


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4000

元 ;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4000

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2800

元;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

< p>
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20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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