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
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
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p>
2016
〕
113
号),按照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保险保障待
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
〔
2019
〕 p>
14
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皖医保发〔
2019
〕
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全
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
、可持续的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完善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持续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
题,推动实现保
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1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
结余”的原则,适度保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
衔接,平稳过渡。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
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坚持以保基本为主,
完善门
诊、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
量。
三、保障待遇
参保
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
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p>
(一)
门诊
1.
普通门诊。
(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
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
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
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
2
)在参保 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承担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
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
报销范围。<
/p>
(
3
)在参保县(区)域内协议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普通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55%
。不设起 付线,每人年度报销限
额
220
元(含一般诊疗费),以 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间可统筹
2
使
用。县(区)域内协议定点乡镇卫生院(含二级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次
报销限额
40
元(含一般诊疗费);
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
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
区诊所等)治疗的每人每天报销一次,报销限额
25
元(含一
般诊疗费)。
< p>
(
4
)普通门诊报销额度=(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
< p>线)×报销比例,报销额度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限额。
2.
常见慢性病门诊。
(
p>
1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比例为
60%
。年度起付线为
200
元,每人年度累计报 销限额
3000
元。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 /p>
报销范围。逐步施行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
(
2
)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额度=(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
—
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额度不超过规定的年度限额。
(
)为满足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
由市统一组织
,在所辖各县(区)确定
1
—
2
家符合条件的定< /p>
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
3.
特殊慢性病门诊。
省内医
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
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
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
计算
1
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 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用纳入报销范围。罕见病门诊报销政策参照执行。
3
4.
大额门诊。
在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年
度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
殊慢性病范畴内
的,年度起付线为
1000
元,报销比例 为
40%
,每人年度累计
报销限额
250 0
元。
5.
符合省残联等
4
部门《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
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
(皖残联〔
2009
〕
4
号)规定的残疾人,凭定点装配机构辅助
器具装配单及
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比例调整
为
50%
(不设起付线),单次报销限额调整为:每具大腿假肢
1700
元,每具 小腿假肢
800
元,每只助听器
3500
元。 p>
6.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
18
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
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
健康
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
范围,不设起付线,按
65%
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
2
万元。患者凭门诊病历、处方和发票,回参保地办理报销。
7.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继续执行原有的普通门
< p>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办法。
(二)普通住院
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
“两个目录”和 “负面
清单”(见附件
3
)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内的医药 费用。
1.
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4
一级
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85%
;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 ,报销比例
80%
;
三级(市属)医疗
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
;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 比例
70%
。
(
1 p>
)上年度次均费用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执行上一
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
2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 的,上述类别医疗
机构起付线增加
1
倍。
(
3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
费用
20%
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65%
。
(
p>
4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但确需分疗程
间断多
次住院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脑瘫康复等患者在
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
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
5
)对于城乡 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
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起付线和报销政策
按现行有关规
定继续执行。
(
6
)参保人员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药费用享受普通
住院报销待遇。<
/p>
(
7
)报销金额
= p>
(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
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规定
的封顶线。
2.
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5
(
1
< p>)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
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
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
病种付费等),封顶线
30
万元。
(
2
)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 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
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
45%
,省外医疗机构
40%
。
保底报销执
行“负面清单”(见附件
3
)制度。普通住院保
底报销金
额
=
(当次住院总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
保
底报销比例。
3
.特别规定
(
1
)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
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
比例)再降
低
10
个百分点。
(
2
)参保人员到江苏省徐州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起付
线
2 000
元,报销比例
65%
。
(
3
)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规定。
(
4
)急诊急救的情形,依据参保患者首诊病历或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认定。
(
5
)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可以依据
务工地、经商地、长期居住
地提供的劳动合同、居住证或其它
工作、生活相关材料认定。
(三)分娩住院
6
分娩住院定额补助顺产为
800
元,剖宫产为
< p>1200元。有
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
享受定额
补助。
(四)意外伤害住院
1.
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
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
遇报销。
3.
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 住院医药费用按政策范围
内医药费用的
30%
实行报销, 年度累计报销限额
2
万元(不
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4.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 ,按
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区)级或县
(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
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
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1
.
起付线。
一个保险年度计
1
次起付线,大病保险 起付线
为
1
万元。
2.
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 内段,报销比
例
60%
;
5
—
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
;
10
—
20
万元段,报
销比例
75%
;
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5%
。
7
3.
封顶线。
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30
万元,省外
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20
万元。一个保 险年度内,大病保
险合规可报销费用中既含省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
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政策。
大
病保险报销金额
=
(参保患者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年
度
累计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费用—基本医保已报销金额—基本
医保起付线(多次住院年度累
计起付线,最高为
1
万元)—大
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
销比例。
四、有关要求
(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继续按照《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
见》(皖政〔
2016
〕
68
号)及国家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
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
〕
30
号) 等有关文件
执行。
(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
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就
医地
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非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参保地
医保目录和参保地待遇政策。
(三)住院按病种付费政策暂按《关于
进一步推进省级新
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
(
卫办秘 〔
2018
〕
451
号)执行;
< br>透析治疗的肾功能不全等按病种付费的特殊慢性病门诊继续执
行现行政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