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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不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实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学校在
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础上,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下简
称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
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
费用:
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
付标准以下部分);
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
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时一并缴纳。按
“
外地农民工
”
参保的人员不加入补充医疗保险(即:< /p>
无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他参保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2% p>
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等相关事
务由北京大学基本
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接受教代会监督。
< br>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直接管理,以收定
支、收支平衡、不得
透支。
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当
< br>年资金不足导致参保人员未能报销医疗费用的,转下一年度优先解决。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事项:
1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最高限额以上部分),
以
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
25%
的比例报销。
2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
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
25%<
/p>
的比例报销。
3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 疗、长年肾透析、器
官移植后长年服用抗排异药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
资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纯自费部分)按
50%
的比例报
销。
4
、以上各项最高报销限额 合计为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