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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
行)
中南大政字〔
2010
< p>〕8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 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119
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 /p>
2009
?
2l
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p>
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武政 规
?
2009
?
10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对象为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接
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
其 在内地
(大陆)
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当地报销的港、
澳、
台学生
(以下简称
“大学生”
)
。
第三条
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或者注册接受非学历
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不在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不享受规定的 基本医疗待遇,
一切
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享受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
< p>9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新
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
/p>
8
月
31
日)
。
< /p>
(一)
自办理入学手续,
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起,
享受学生住院与门诊重
症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入学三个月并取得 本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
享受门诊
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
在休学期间,
为其统 一办
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的大学生在保险期内享受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2 0
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
20
元,政府财政补贴
100
元。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分为住院医疗、
门诊重症疾病医疗、
普通门急诊医疗三
类。
各类医 疗保险具体的用药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
标准
,按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是本校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大学生医保的有关业务。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
学生住院可自主选定市医疗保险的 定
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院”
)
。门诊医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
同济医院神经外科、
协和医院血液科、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肿瘤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
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
武汉市第三医院、
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武汉天佑医院)
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中建三局武汉中心医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
以
下简称
)
,
由负责分管财务工作、
分管 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
长,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财务部、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信
息管理部、
公共管理学院、
法律事务 部和校医院负责人组成,
负责对大学生医疗
保险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组
织与协调。
第九条
领导小组日常办 事机构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
(
以
下简称“医保办”
)设在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其具体
职责是:
(一)
按时将参保大学生个 人信息,
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
(以
下简称“
市医保局”
)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负责办
理
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二)
保证医保数据每天按时、
准确上传。每月按时完成医保门诊、住院报表的汇总、上报和结算工作;
(三)
保持与市、
区医保部门联系,
了解医保有关信息, p>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并积极配合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四)
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
负责监督医保门诊和住院病人的 治疗及用药
情况,
监督医保住院病人的日常费用录入情况,
负责及时更新医保目录,
及时按
照医保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
目;
(五)
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 门诊重症疾病诊疗费用的
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六)
及时与财务处对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和保险理赔信息进行沟通 ,
协助
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条
校医院负责学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日常工作 ,并协同“医保办”
处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出现的问题,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服务;
(二)为大学生提供一般常见病的住院治疗;
(三)办理对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负责审核外转普通门急诊费用;
(五)协调与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医疗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
公共管理学院 、
法律事务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
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医院、
“医保办”做好实施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二)保障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资源配臵;
(三)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预算管理与 会计核算工作,
具体
职责是:
(一)负责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等工作;
(二
)
在学校预算中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
(三)完成医疗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四)协助“医保办”向武汉市财政局(或医保局)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
医疗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
)
,< /p>
并在每年年终与武汉市财政
(或医保局)
进行年终清算。<
/p>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协助
“医保办”
完成可享受医疗保险
待遇
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
开学后的
9
月
15
日前,将新增的属于本细则规定 保障对象的
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
在
9
月
30
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 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二)集中登记后,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入学、转
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一
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缴费手续,
件,
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 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
“医保办”
,
由
“医
保办”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
)每年
6
月
20
日前,上报毕业生人员信息,以便 “医保办”及时核实
市医保部门集中注销人员准确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 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及各学院承担下
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
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引导 参
保工作;
(二)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三)给特困大学生就医提供经济援助渠道。
第三章
住院医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普通住院、急诊住院。 其中,本市普通住
院须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之内的费
用,
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
院费由武汉市为大学生设立的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
比例承担,
其中,
个人支付部
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p>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疗统筹资金和个人支
付比例为: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800
元
60% 40%
二级医院
400
元
70% 30%
一级医院
200
元
80% 20%
住院费用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
万元;使用乙类药品自付
10%
,余额按规
定报销;
按规定使用体内臵放材料、
臵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 用,
属国
产的,医保基金支付
65%
;属 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
50%
。
第十七条
普通疾病应先在学校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八条
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的武汉市其他医保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应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第十九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 教育实习、课题研
究、
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生病需要在外地住院时, p>
应征得校医院院长同意后,
方
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
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大学生在外省、
市因急诊住 院时,
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
门诊重症疾病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的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是:
(
1< /p>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
< br>(
2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 p>;
(
3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 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
(
4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p>
(
5
)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 要做肾透析治疗
(与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 p>
(
6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 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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