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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
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
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
〕
119
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
2009
〕
57< /p>
号)
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在校大学
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
围;
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并继续做
好
日常医疗工作;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对家庭经济困难 的大学
生予以重点补助;
长沙市政府于
2009
年
11
月
3
日下达了
《关于 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从<
/p>
2009
年秋季学期将驻长各高等
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二、参保范围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日制本、
专科学生
,
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
< p>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1
、普通 学生每人每年缴费
40
元,国家、省政府补助
80
元,参保费用共计
120
元。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校人数
20%
)每人每年缴费
3 0
元,国家、省政府补助
90
元,
参保费
用共计
120
元。
3
、 低保家庭学生(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
》且残疾等级为
1
—
2
级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缴费
16
元,国家、省政府补助
104
元,
< p>参保费用共计
120
元。
4
、
“三无”
学生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
每人每年缴费
0
元,
国家、
省政府补助
120
元,参保费用共 计
120
元。
5
、以上 须缴医疗保险费由学生工作部(处)收取后直接按规定上缴省医保中心统筹使
用。
四、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的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为参保当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p>
8
月
31
日
(新生自办
理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参保后办理了休学、
退学手续的,
在参保时限内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参保学生的就医管 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长政发【
2007
】
< p>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不同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
例:
p>
住院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700
元
50
%
二级医院
400
元
60
%
一级医院
200
元
70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00
元
70
%
(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简称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
人员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
基金与 个人分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
(也叫
“封顶
线”
)
(三)门诊、急诊
1
、
普通门诊:负责实施大学生门诊就 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
70%
。
2
、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 在门诊急诊并在
72
小时内符合住
院标准或转院治疗的,
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
特殊门诊病种:
特殊病种经审批后可享受特殊门诊病种待遇,
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
统筹基金支付
50%
,参保人员自 付
50%
。
4
、伤害门 诊:参保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门诊医疗费用
,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0
%。
(四)住院
1
、在长沙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
、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
、
学生异地实习期间、
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 亲期间,
因疾病可就近在当地住院就医。
4
、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
居民医保是基础保险,商业保险可作为居民医保的有益补充。如果两个险种都参保缴
费,
参保的大学生在就医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如属符合商业 保险公司
规定报销范围的疾病,可再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六、组织与实施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参加长沙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
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
,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
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
,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
诊的办理、审核
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兼任
,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
、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
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
、总务处、财务处、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学校医
疗保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由学生工作部(处)指 定专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收、业务指导、业务办理和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
服务等工作。
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为贯彻和落实
p>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
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劳社发
[2009]2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1
、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
2
、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
3
、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
4
、厉行节约原则;
5
、循序渐进原则。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研究落实政策,
综合协调处理问题,
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
况。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
办理经费收缴拨
付,
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 、
审核与报销,
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
作。
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其成员由学生 工作部
(处)
、
总务处、
财务处、系部学
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
、总务处、财
务处、长沙仁和医院和湖南女子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三、保险待遇
1
、建立学校在 册大学生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
互助基金来源由长
沙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参保每生一个保险年度拨付
30
元安排经费预算及年
度基金余额积累组成。
2
、医务室建立 门诊基本帐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
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个缴费年度内总计不超过
200
元,按
70%
报 销;
200
元—
500
元,按
50 %
报销;
500
元—
800
元,按
30%
报销;超过
800
元部分,全额自 费。
3
、特殊专科门诊,报长沙市医保中心批准,取得 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后按市医保中心有
关政策报销。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
72
小时内符
合住院标准转住院
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4<
/p>
、学生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先凭原始住院票据由医保基金按规
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按规定对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5
、下列情况按自费处理
(
)
对医保限制性规定专科疾病才能使用的药品(专药专病)
(如醒脑静注射液限神志
障碍):紫雪(颗粒、胶囊)限高热;参麦注射液限急症、重症
用药;羟苯磺酸(多贝斯、
昊畅)限糖尿病眼底病变;洛伐他汀(血脂康、阿乐)限高胆
固醇血症;替米沙坦(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