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医保政策问答
一、
参保登记
由各班级登记、
送院系、
再由院系报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进行< /p>
审核后报南京市医保中心。
大学生的基础信息
(包括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类别,
联系电话)
,
由医保中心统一建档、参保登记。
享受财政缴费全额补
助的大学生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低保人员
:
携带《××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肢体、智
力、精神及盲视力残疾):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重点
优抚对象:
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困职 工子女:
携带
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孤儿:由其监
护人携带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由学工处负责进行审核后报学校 大学
生医保办公室后送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个人所交保费减
免。
凡未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
其在校 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
疗费用由其个人及家庭负担,原有的准公费医疗待遇不在享受。
p>
二、缴费
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为
220
元,
其中个人缴费
100
元,
财政补助
120
元。个人缴费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
< p>收后,汇至大学生医保指定帐户。具体实行先代扣,后退费的方式进
行,对
已参保的,不参保和认定的特困给予退费。因退学、转学、休
学的,其参保费用不退。交
费按学年为周期。每年的缴费时间为
9
月
1
日至
10
月
25
日,登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p>
10
月
15
日前完成。
三、保
险待遇
(一)
普通门诊:
大学生医保在校内实行门诊包干 制度,
享受教
职工同等待遇(口腔科费用除外),无需刷卡。校外门诊原
则上不再
报销。因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急诊、
及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及 在校
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凭学院证明及凭证材料按比例
给予报销。
因校医院条件受限,
由校医院转诊到校外进行 的检查费用
按
50%比例给予报销。
(二)
p>
门诊大病:
大学生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
重症尿毒症的血
液透析
(含腹膜透析)
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共七种门诊大病。
患有门诊大病的大学生,
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
< br>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
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
《门诊大病审
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在门诊和住院进行七大
病种专项治疗的,
免起付标准,
医保范围
内的费用,基金
支付
75%。
(三)
住院。
医保范围内的 费用,
基金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
保人员个人承担,
起 付线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医保起
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
分别为
500、400、300
元,基金支付比例分
别为
80%、85%、9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
起付标准逐次降低,
第二次及以
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
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
150
元。
因门诊大病
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四)
意外伤害。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按照
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p>
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
办理零星报销。
(五)生育。
产前检查费用按
40%报销,基金最高支付
300
元,
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六)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参保缴费第
1
< br>年,其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
额
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
1
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
1
万,最高可
增加到
22
万元。中 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
重新计算。
大学
生医保待遇一览表
就诊类别
普通门诊
门
诊大病
起付标准
由各学校包干使用,报销比例自定
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病种专项治疗的,
免起付
医保范围内费用<
/p>
标准
三级医院
大学生
住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500
p>
元
400
元
300
元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标准以
上
75%
80%
85%
90%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1、在一个
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
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
/p>
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
150
元。
2、
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生育
产前检查费
用基金按
40%支付,最高支付
300
元,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 住
院费用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