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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
疗保险的管理,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 p>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
2008
〕
119
号)和《吉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
见》
(吉政办发
〔
2009
〕
54
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 /p>
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主管领
< p>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
部。
p>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p>
统一组织,
统一管理,
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 相结
合的保障方式,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医疗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
疗。
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与城镇 居
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
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
校公费医疗管理
办法执行。
分则
第五条
缴费和补助
(一)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
115
元,其中财政补 助
80
元,
个人承担
35
元。医保卡收成本费
15
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参照有
关文件执行。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
(四)
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卡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长春市
< br>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
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 算年度为每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六)商业保险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
100
元。< /p>
(二)
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 /p>
万元,
其中患白血病及其
他恶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
6
万元。
(三)起付线以上
元以下(含
5000
元)补偿
65%
;
5000
元至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补偿
70 %
;
10000
元至
30000
元
(含
30000
元)补偿
75%
;
30000
元至
50000
< p>元补偿
80%;
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
肿瘤的
50000
元至
60000
元补偿
80%
。
(四)
门诊大病的种 类及补偿比例:
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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