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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政〔
2011
〕
90
号
──────────────────
──
关于颁布《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
知
各单位:
根据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p>
国
办发
〔
2008
〕
119
号)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
2009
〕
46
号)
、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
(苏教财
〔
2009
〕
48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
意见》
(宁政办发〔
2009
〕
1 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参
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特制定
《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法(试行)
》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
1
—
附件:
《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试行)
》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大学生
医保
办法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
年< /p>
7
月
15
日印发
录入:朱庭菊
附件:
校对:华明亚
《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
一、组织机构
为加
强对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原有医疗
—
2
—
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与医疗保
险领
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医
保办)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及实施方案 ,医保办负
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
江 苏省政府、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
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
参保自愿、各院系组织、政策
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
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
准、保障水平不低
于原有公费医疗的原则;
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
逐步提高保障
水平的原则;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逐步将我
校大学生
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保范围
自
2011 p>
年
9
月
1
日起,
我校新 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
(含
统招、委培、自费、专
业学位)
(以下统称“大学生”
)
,按自愿原则
< br>参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
保”
,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
2011
年前
入学的已经办理公费医疗和商业保险的在校生仍按照原公费医疗政
策执行,如本人自愿参加
2011
年居民医保,可到学生处或研工部登< /p>
记,再到医保办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筹资标准
根据
《市政府办 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
3
—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
共
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
220
元
/
人·年,其 中个人缴纳
100
元
/
人·年,同级财政
补助
120
元
/
人·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特困
)
的
大学生,凭低保证复
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由学生处、研工部、医保办送医保中
心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同级
财政补助参保费用。
五、参保方式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
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
缴费等有关业务。
1
、
申报登记
符合参 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
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后至当年
9
月底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
资
格
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2
、缴费时间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 学年缴费,每学年
9
月
1
日至
月
30
日为缴费期。保障期为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p>
日
3
、缴费方式
p>
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代缴。
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须经
本人签字确认,
同意在校期间发生的所
有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家庭承担,并
由辅导员告知家长。
4
、续保管理
按照市医保中心规定,新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应
在每学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 0
日办理缴费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
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
生,
可在下一学年缴费期内办理参保
或续保手续,
自缴费 次月起满
6
个月等待期后,
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
< br>保待遇;
未及时续保在中断缴费期间和
6
个月等待期内所发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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