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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一章医疗管理
第一条管理机构。
1
、
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由分管 校长、
财务处、
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
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
称“研工委”)
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p>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校医院,
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
定、管理和协调。
2
、校医 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
校管理领导小组讨
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
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
生
(以下统称“大学生”)
。
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 、
澳、
台大学生,
但在内地
(祖
< br>国大陆)
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
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待遇。
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
可享受本
《办法》
所规定的医疗保障;
自办理离校手续,
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
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 br>1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
< p>生证”)。
2
、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
一律按自费
处理。
3
、大学生不得借用 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
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
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
符合
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
学工办、
研工委应于每年
11
月
15
日之前,
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
象,
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
并交到财务
处和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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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三)
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
< p>在区医保事务中
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财务处 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
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
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
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校医院应在
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
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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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
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
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100
元;一级 医院
50
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
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 br>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具体参照上海市沪府发
[2007]12
号文件《上海 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
的通知》
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全部由统筹资金
支付。
第七条就医管理
1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见附件
1
)。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
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予转诊单,
转至定点医院,
凭定点 医院的住
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
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 病结算凭证。
大
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
7
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
废,
并向机关医疗机 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
应通过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
凭证或
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
、
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
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但需凭住院通知单、
学生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
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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