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
的体会
题
目:
国美事件分析
院
(系)
:新华学院经济与管理科学系
专业及班级:
08
级电子商务
(
2
)
班
学生姓名:
石磊
学
号:
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的体会
专业:电子商务
姓名:石磊
指导老师:马生元
摘要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家
族企业应对转型风
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
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国美之争的结果
,
对于旁人并不重要。但通过 这场“情”与“法”的较
量
,
国美之争彰显出一种“资本 文明”
。整个事件中牵扯到的各个环节
,
都在
法律框架下进行。不管双方谁胜谁负
,
国美之争所展示的游戏规则
< p>,将对中
国“资本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
黄光裕
股东大会
董事会
争夺
公司法
家族企业
正文
黄光裕与陈晓将一场你死我活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战
,
以足够理性的方
式酣畅淋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
给中国企业细致诠释了< /p>
“资本文明”
的真貌。
2010
年
5
月
11
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
31.6%
股权的国美电器
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
到场投票的股东 p>
比例为
62.5%)
,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 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
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
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
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
票,
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
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
呢
?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
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
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
增值的
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
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
决议,即使
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据报 道,黄光裕于
2010
年
8
月
4< /p>
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
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
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p>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
p>
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
33.98%
的股权,是 国
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
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2008
p>
年
8
月
5
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 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
讼,以黄光裕在
2008
年 p>
1
月及
2
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 p>
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至此全面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
序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
股票,严重损害
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姑且不
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
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
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4
< p>年,罚金
6
亿元,
没收财产亿元。
< p>如适用我国《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期间,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
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
< p>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
家
族争夺控制权。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
来的威望、人脉和
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
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
法律。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
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其
中,家族企业要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
事会、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国美遵循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被赋予 p>
很高权力和责任,避免了公司大股东经营能力欠缺以及单方面维护大股东
利益的弊病。
p>
国美控制权之争,无疑给
A
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上了生动的一课。< /p>
当国美董事会推翻股东大会关于否决贝恩资本代表竺稼等
3
人为非执行董
事的议案事件发生后,很多人都在质疑:为何董事会可以凌驾于股东大会<
/p>
之上。此举也给了国内很多不了解香港公司治理规则的人以口实,口诛笔
< br>伐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管理层“小保姆联合外援侵害主人资产”
、甚至上升到
民族品牌被外资侵吞的高度。还有专业媒体发表了头版文章,从《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分析国美黄陈之争中,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及大股
东不能罢免公司董事所
表现出来的公司治理“窘境”
。其实,国美作为在百
慕大群岛注册、
p>
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遵循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
“董
< p>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被赋予很高权力和责任,和大陆所奉行的“股东会
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理念有重大差异。正因如此,这场较劲被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标志性事件”
。
“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国外兴盛已久,这种治理模式 的盛行,一方面
是源于西方(尤其是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视;另一方面,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创始股东的
经营能力已经难以驾驭公司的运营,全体股东也需要一个懂行的职业经理
人团队
来打理公司的业务,以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p>
因此,从立法精神上,
“董事会中心主义”认为,公司不仅仅纯粹是为
股东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实现众多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至少包括
p>
股东、员工、债权人等)的综合利益而存在。公司的使命和责任,应当在
为股东实现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在内的利益主体
的利益,也
即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公众股东也需要专业职业
经理人来实现资本增值。所
以说,
“董事会中心主义”避免了公司大股东经
营能力欠缺以及单方面维
护大股东利益的弊病。
国美之争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就是如何看待职业经理人。公
司治理结
构是股东,董事会,高管,企业。股东出资,组织董事会,委托
高管管理企业,这里就有
个问题,股东提供资本,高管制造负债,中间如
何监管?高管和股东组成利益共同体,期
权,股权激励,高管持股,
MBO
等
等这些都解决不了根
本问题,因为高管的利益没有足够大到超越股东的利
益的时候,高管就有动力去实现高管
利益最大化。高管利益最大化的时候,
就是高管完成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现代社会已经有很多种方法去测试人的
EQ
,
IQ
,以及工作技能,唯独
没有任何一
种方法去衡量人的道德,这是无法去解决的问题。高管对股东
有信托责任,如果企业高管
道德水平低下,又如何去完成信托责任呢。也
许只有家族企业,才能使股东,高管的利益
完全一致。事实也是,无数伟
大的公司都是家族企业。
中国的私有企业很难做大做强,制度的约束以及规模化后管理人才的
匮乏是发展
中普遍存在的瓶颈,要想改变谈何容易,所以在稍有规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