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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20XX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教育部
《关于规范和加
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
见》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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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确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
学位办公室
”
)为学士学 位评定的办事机构。学位办公室
设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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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按下列七个学科门类授予:文
学、法学、
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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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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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本
< br>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修
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
授予学士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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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位课程
(非英语专业不含大学英语课程、
英语专业不含第二外语课
程)、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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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位外语(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第二外语)考试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严重违背学术诚信,
因考试作弊或抄袭、
剽窃他人 学术成果等行为受
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补考课程(不含缓考的课程)门数超过
15
门(不含
< p>15
门,同一门课程不累计计算)者。
(三)超过六年修业年限(在部队服役者除外)者。
(四)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
(五)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取得毕业证书,但因不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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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薔。
(一)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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