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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 部属
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
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
力,根据我部《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 br>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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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14
日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 p>,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
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
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
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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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 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
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
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
要基地。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 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
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
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
向为基础,形成与
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
校
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 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
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
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
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
为保障手段;
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
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
续产出国
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
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
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
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 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
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
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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